南京一女子在美容中心办卡消费后,发现该中心服务人员总是频繁更换,美容效果也很一般,女子遂要求对方提供服务人员健康证,但美容中心始终拒绝。女子因此将涉事美容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卡内剩余余额一万余元。近日,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理判决该案,以美容中心未履行义务为由,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还卡内余额诉求。(9月1日《北京青年报》)
法律规定,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妆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都必须办理健康证,包括美容店、游泳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年体检一次。美容中心工作人员变换频繁,不但业务能力会受到影响,使消费体验舒适度下降,也会因健康体检不及时或者不体验,存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隐患。同时,美容中心给顾客所服用的美容口服液,没有生产批文则有“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故意,属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理应为此承担责任和付出代价。
美妆行业的法定准入门槛极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然而在现实中,“培训三天”就执业动刀者不乏其例,无证无照从事美妆更是举不胜举,众多黑美容店造就了大量“毁人不倦”的伤害事故。长期以来,美容行业因粗放式发展而产生了令人诟病的系统性问题,也成为消费纠纷较为集中的行业。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项统计显示,10年左右的时间里,我国平均每年因为整形美容导致毁容毁形的投诉近2万起,意味着10年间已经有20万张脸被整形美容行业毁掉了。
究其原因,法律缺位和监管滞是后是一个方面,但消费权者权利意识不强,以及维权能力弱也是极为重要的因素。在众多权利保护的责任主体中,消费者的自我防范具有基础性作用,懂得识假、防假和打假,采取最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权利,才能避免和减少被侵权的机率,在实现自我保护之时去遏制违法,形成最强的反制效果。反之,消费放弃所形成的纵容,不但无助于对自身的保护,还会让违法者有恃无恐并变本加厉。同时,民事伤害赔偿具有“民不问官不究”的属性,诉求人若自身都不主动站出来维权,并利用一切可以运用的法律手段和维权途径,则违法行为就不会被发现、揭露并受到打击。
几年前,记者针对化妆品的辨别、购买和维权问题进行调查走访,结果显示,多数消费者难辨化妆品真伪,维权意识淡薄。更严重的是,大量调查表明,多数消费者在消费权益受到侵犯时,大都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是这样的现状下,包括美妆在内的很多行业乱象,始终处于“治而无效”的境地。在此案中,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的核心诉求都获得了法院支持,包括返还余额、支付利率、支付赔偿等,基本达到了预期效果。此说明当事人,不但有极强的维权意识,还有较高的维权能力,能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并利用有力有效的手段。相比较而言,不少消费者缺乏这样的主动意识和行为表现,要么忍气吞声成为“沉默的大多数”,要么不得其法而“无可奈何花落去”,这种做法与现实中的普遍性表现,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而也才具有了样本价值。
权利的保护跟意识的觉醒和能力的提升密不可分,诉美容院获胜作为现实的参照,其个体价值也就有了社会性意义。若每个人都能如此,则“权利的自为”则可助推法治的进步,进一步实现权利保护的环境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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