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而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是粮食安全的保障,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严格的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用途。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退还,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和执行活动的全过程监督。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无论是交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还是采取“裁执分离”模式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或部分交由本院执行机构执行、部分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都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范围。人民法院、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执行行为,或怠于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权予以监督。本案中,徐某非法占用2253平方米基本农田和3753平方米农用地,违法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不仅推动法院追回了全部罚款142650元,而且促使行政机关强制拆除非法占用的6006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违章建筑,被占用基本农田得以恢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案例五
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矿业公司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依申请监督行政非诉执行“裁而不执”,保护国土资源不被侵害
【基本案情】
2008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甲县某矿业公司未经甲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在甲县A镇某村违法建厂,面积达10829.44平方米。2013年3月6日,甲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由于某矿业公司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甲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7月8日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矿业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3年8月28日,甲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准予执行。
2016年10月14日,因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甲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后,甲县人民法院一直没有执行。
此外,对某矿业公司的罚款108294.4元,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3月19日,甲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监督甲县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行政裁定。
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甲县人民法院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书进行合法性审查,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有错误;甲县国土资源局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全部内容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确有错误。因此,先后向法院和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拆除某矿业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议县国土资源局向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甲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多次做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思想工作。2018年9月,某矿业公司自动拆除了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108294.4元。
【警示与指导意义】
违法占地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查处,必将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本案中,甲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甲县国土资源局与某矿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书,法院未对该和解书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进行审查,即以此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在之后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执结案件,导致国有土地长期处于受侵害状态;行政机关未严格按照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属于不完全履行职责。检察机关通过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既促进规范、公正司法,又促进依法行政,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案例六
姬某诉某乡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监督案
——检察机关以听证赢公信,加强行政违法行为调查核实,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姬某与河南省某村委会因一土地承包合同引发系列纠纷,双方先后提起行政诉讼案件5件和民事诉讼案件2件。其中,2016年10月2日,乡政府应村委会要求,指派数十名工作人员强行丈量案涉土地,后因姬某及家人阻止,量地未果。2017年3月23日,姬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强行丈量其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乡政府丈量土地的行为是调解双方纠纷过程中调查取证行为,属于处理双方纠纷的阶段性行为,且该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原告姬某的诉讼请求。
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二审行政裁定,认为乡政府丈量土地的行为未对上诉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姬某起诉。
姬某不服二审裁定,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再审行政裁定,驳回姬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6月26日,姬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公开听证情况】
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全面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士意见,确保监督精准,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
听证准备。一是开展听证前法律辅导。听证前,向当事人详细解读听证程序和听证结论的效力,保障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的程序和作用,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权利。二是确定9名听证员。包括政府法制部门干部和高校行政法学教授各2名、行政诉讼领域律师3名、原行政审判法官和地产领域企业家各1名。三是邀请相关人员参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参加听证会,安排全市行政检察干警代表20余人进行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