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派记者 罗仕
9月2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广州市母乳喂养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并对《条例》进行了二审。
《条例》拟规定,日人流量过万的六类公共场所应建母乳哺育设施。
资料图/羊城派记者 宋昀潇 摄
记者了解到,《条例》对于此前仅强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母婴设施的规定条款进行了修改。拟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设具备母乳储存功能的母乳哺育设施。鼓励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场所统一配套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卫生健康、交通、文化广电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场所建设和管理母乳哺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市、区政府应当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条例》还借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规定,明确下列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或者日人流量超过一万人的,应当建设母乳哺育设施:
(一)设置妇产科、儿科、乳腺外科、药剂科、预防保健科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二)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交通运输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购书中心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
(四)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
(五)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旅游景区等旅游休闲场所;
(六)商业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