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机构乱象丛生的年代,不仅需要家长学生擦亮眼睛仔细甄别。受雇于机构的工作人员,有时也会深陷其中,成为受害者。近日,记者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了解到,教育培训机构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不时发生。为此,记者采访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陈若凡了解案例的缘由,并给各界劳动者释法。
案例一:
邱女士于2017年8月15日入职某教育培训机构,任职财务,每月工资1500元。该教育培训机构2018年8月31日单方面宣布关闭,邱女士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无故被拖欠工资6200元。邱女士与该机构负责人无法取得联系,为此特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相关月份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二:
刘先生在2018年6月28日入职某教育培训公司,双方约定每月基本工资8000元。当刘先生要求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负责人谢某却以让刘先生安心工作、等段时间再签为由一直推拖,并在此期间,不仅克扣刘先生工资,而且不按时并需催促才发工资。2018年12月13日,以该公司以没有稳定学生资源且对刘先生的师资不满意为由变相辞退刘先生,在解除劳动关系前也一直未与刘先生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员释法:
案例一中,邱女士提交了《仲裁申请人基本信息表》、《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登记表》、《承诺书》、《工作证明》、《xx教育员工工资清单统计》和《广州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资汇总表》等证据予以佐证,并加盖有公司公章,足以证明其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及被拖欠工资的事实,而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及举证的权利,故应一次性支付邱女士工资。而同样的,案例二中刘先生主动提供了《xx教职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工作证》、《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明易明细》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仲裁裁决三日内,公司负责人谢某应一次性支付刘先生在职期间工资。
仲裁员提醒:劳动者应主动了解机构资质,保留相关劳动关系证据维权
近年来,教育培训机构欠薪的劳动争议案件频发。该类案件往往出现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倒闭、经营者跑路等现象,甚至出现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缺乏教育培训资质却挂牌经营等情况。部分教育培训机构不规范经营、且成立时间短未进行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等,因此极易发生如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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