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杀人犯变名作家”当事人被执行死刑!曾想写“身背数条命”故事)
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抢劫死刑复核一案,近日依法裁定核准汪维明、刘永彪死刑。据介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向汪维明、刘永彪进行了宣告,并于2019年10月22日下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
1995年11月,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一间小旅馆的老板、老板娘和孙子以及一名住客被残忍杀害,凶手逍遥法外。
2017年8月,犯罪嫌疑人刘永彪、汪维明先后落网。潜逃22年间,后者在上海经商,刘永彪则成为安徽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中国作协成员,还曾开办写作培训班教书育人。
案发24年后,这起悬案终于画上了句号。
案发:用榔头残忍杀害4人,劫得金戒指和百余元
1995年11月29日深夜,湖州市织里镇晟舍村发生命案:“闵记饭店旅馆”老板闵某、山东籍旅客于某被发现死于旅馆的203房间,老板娘钱某和12岁的孙子小闵死于202房间。经法医鉴定,4名受害人均被被钝器(锤类)击打头部致死,作案手段十分残忍。
案发现场。
历经22年追凶,2017年8月11日凌晨,湖州市公安局专案组在安徽南陵将刘永彪(1964年生)抓获。随后,另一嫌疑人汪维明(1953年生)在上海被抓获。
此前,南都记者从湖州警方获悉,两名嫌疑人既是安徽南陵老乡,也是好友,当年为劫财前往湖州织里镇寻找作案对象,并为此购买了一把榔头和一卷尼龙绳。
1995年11月28日,汪维明、刘永彪入住“闵记饭店旅馆”2楼的一个三人间客房,同间住客、山东客商于某成为他们的目标。
据湖州市公安局、检察院披露,11月30日凌晨,汪维明、刘永彪趁于某熟睡之际,先后持榔头猛击于某头面部致其死亡,并劫得人民币二十余元。二人又将旅馆老板闵某骗至房内,在劫得金戒指一枚后,汪维明持榔头猛击闵某头面部致其死亡。为进一步谋财,汪维明进入闵某房间向闵某妻子钱某威逼钱财,无果后持榔头猛击钱某和其孙闵某头面部致其死亡,随即二人在房内大肆翻找财物并由汪维明搜得人民币一百余元。
最后,二人从旅馆后门逃离,潜逃22年。
潜逃:一个上海经商,一个写作获奖教书育人
2017年8月被警方抓获时,汪维明的身份是上海某投资咨询公司的法人代表,而刘永彪则成为了安徽小有名气的“农民作家”,还加入了中国作家协会。
2017年8月,刘永彪在安徽家中被抓获。
这让侦办此案的民警都感到意外。“我办了几十年案子,形形色色的人都遇到过,但是作家杀人,还是第一次碰到。”湖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政委严关炳说。
南都记者获悉,案发前,31岁的刘永彪在一所学校任校刊主编,其短篇小说《青春情怀》曾在知名文学期刊《清明》上发表;案发后,他以作家身份开始新生活,曾用笔名刘浪、彪子、一沙等,发表文学作品200多万字。
2005年,刘永彪的中短篇小说集《一部电影》由作家出版社出版,后被安徽省授予2005—2006年度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出版奖”三等奖,此奖项被业界称为“安徽文学奖”,是安徽省最权威的文学类评奖。
此后,刘永彪陆续出版散文集《心灵的舞蹈》、电影剧本《门与窗》以及28万字长篇小说《难言之隐》。
落网前,刘永彪曾开班教授写作技巧。
安徽南陵当地草根作家李琳琳与刘永彪相识多年,她向南都记者回忆,刘永彪常把“我就是个农民”和“我就是穷”挂在嘴边,感觉他骨子里对自己的农民身份很自卑,但“一说到作品,他就非常傲气和要强,认为自己的作品非常好,不容置喙。”
落网前,刘永彪还在南陵县开办多年“名人写作辅导速成班”,主打“职业作家零距离授课”。
一位曾参加写作培训的女生告诉南都记者,刘永彪平时上完课就回隔壁的休息室抽烟,“话不算多,但比较谦逊。以前觉得他整个人精神状态有点萎靡,不是很精神。对他的过去或家庭,他从没提过。”
刘永彪落网后,南都记者在其QQ空间看到,2011年5月,他曾提到“有写一个可向影视方面发展的小说的强烈愿望,题目也初步拟定为《身背数条人命的美女作家》,是写美女作家杀死多人而不能破案的。”
审判:情节恶劣危害极大,均判处死刑
刘永彪、汪维明落网时距离案发已22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期限。
2017年9月,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逐级报请核准追诉。12月,最高检依法决定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予以核准追诉。
汪维明被押送回湖州。
2018年6月7日,这起轰动一时的抢劫杀人案在湖州市中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了六个多小时。
湖州中院院长李章军担任审判长,湖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孙颖出庭支持公诉,湖州市公安局局长夏文星带领40余名公安干警旁听了庭审全过程——这也是该市公检法“三长”首次同庭。
2018年7月30日下午,湖州中院对此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致四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人汪维明、刘永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刘永彪后又对部分犯罪事实翻供,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汪维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永彪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湖州中院判决汪维明、刘永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
3月28日,南都记者从浙江高院获悉,近日,该案经该院二审,维持湖州中院的一审判决。
10月22日下午,湖州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汪维明、刘永彪执行了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