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称车险系“鲸吞型”保险欺诈案件,是指在机动车辆保险领域,诈骗者以豪华二手车为对象、以赚取道具车投保价值与真实价值差额为盈利点,精心炮制“车毁、人不亡”的恶性车祸,一次性向保险公司提出巨额索赔的保险欺诈案件。其始作俑者多为自然人,熟悉保险理赔甚至有保险业内人士里应外合、相互勾结。分系分型研究此类欺诈案件,目的在于分析其具体特征,提高侦破、预防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前瞻性,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行业经营能力,减少保险欺诈以及派生问题。
特点:处心积虑、现场凄惨、一本万利、程序复杂
本文研究车险系“鲸吞型”保险欺诈行为,选择了以下五个样本案例。案例一庐山骗保案、案例二无锡车险骗保案、案例三鞍山骗保案分别为《中国保险报》刊登的《警保联动侦破“豪车”骗保案件》(详见2018年7月11日)、《检察官400多天坚守逆袭骗保案》(详见2018年11月2日)、《辽宁省2016年十大反保险欺诈典型案例》(详见2017年9月7日);案例四为厦门骗保案,案情详见2015年1月9日《海峡导报》刊登的《开车进水沟索赔败诉—车主涉嫌骗保被侦查》一文;案例五为海南骗保案,案情详见2019年9月《中国长安网》刊登的《25万元二手宝马上429万保险,国内最大车保诈骗案告破》。上述素材案例是笔者精选于海量、同类案件,取样具有一定代表性,可满足研究需要。
处心积虑。此类诈骗案件,诈骗者盈利点位在赚取标的车投保价值和实际价值之间的差额,处心积虑完成以下系列动作:首先,以超低价购买一辆二手豪华车作为诈骗道具和投保车辆,期待借道成功诈骗攫取最大利益。其次,找到一家保险公司愿意承保,且在计算投保车辆损失险时能够高估投保价值,此举为推进诈骗关键环节,反映出、考验着承保保险公司核保能力。最后,选择并实施伪造“人轻伤、车全损”的交通事故的具体方案。概括起来,在车险系四型诈骗案件中,“蚕食型”和“鲸吞型”诈骗者积极主动伪造车祸,前者伪造轻微车祸,后者伪造全损或者推定全损车祸;“顶包型”诈骗者在既有车祸基础上减少带来的经济损失,“户籍型”在既有车祸基础上增加赔偿。
现场凄惨。因为“鲸吞型”欺诈与“蚕食型”欺诈赢利点迥异,故车祸现场呈现画面惨烈程度天壤之别。前者现场惨烈,道具车或被严重焚烧,或严重撞坏,或者坠水,幸好的是驾驶员轻微伤;后者现场就是一起常见的车祸现场,驾驶员完全无伤。素材案例的作案手法,案例一和案例三是撞击山体、公路护栏,案例二和案例四是驶入水库(塘),案例五是行驶途中纵火烧车。总之,主打手段是撞树、撞山、撞护栏,间或手段是落水,罕见手段是纵火焚烧。
一本万利。“鲸吞型”欺诈的赢利点在赚取标的车投保价值和真实价值之间差额,追求的是一本万利的高额回报,案例三标的车真实价值为60万元,投保价值180万元,诈骗成功的简单“盈利率”为200%;案例五标的车真实价值为25万元,自燃险保险金额为188.47万元(总保额为429.6956万元),诈骗成功自燃险一项的简单“盈利率”为1853.8%。正是巨大的利益诱惑,驱动诈骗者铤而走险,践踏法律。
程序复杂。案例一和案例三是公安部门依据职责主动出击;案例二,法院、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介入将民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案例四是诈骗者将承保保险公司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引入专业技术人员对设计车辆落水过程速度进行检测,发现涉嫌车险诈骗,主动将案件由民事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案例五,从发案到被执行逮捕历时20个月,期间邀请原公安部消防局鉴定中心专家鉴定得出“不排除人为因素引燃起火的可能性”。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述保险欺诈案件从侦破到判决执行,还将继续无谓地耗费大量社会治理资源。
对策:“防”字挂帅,突出“三抓”
保险行业是专门经营风险的行业,核心能力和当家本领是对风险识别、定价、预防、管控和处置,经营的底线是不被恶意保险客户进行欺诈,因为被欺诈不仅制约承保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徒增了公安、法院等社会治理资源的无谓消耗,更会损害了诚实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遏制车险系“鲸吞型”保险欺诈行为,要紧扣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主线,要维护正常诚实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识别恶意保险消费者的诈骗动机,抓紧抓好抓实对续保车辆估值、问责失职人员、上浮恶意骗保者保费等工作。
一是以完善系统为手段抓好估值工作。相对而言,车险系“鲸吞型”保险欺诈案件,是考验保险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一块“试金石”,是保险欺诈案件体系中最容易通过一家保险公司以己之力,可预防、可遏制、可杜绝的保险欺诈种类。从当前保险实务看,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承保对续保车辆通过系统自动进行估值,理论上未给诈骗者留下可乘之机。但是,有的保险公司制度设计允许人为调整续保车辆估值,埋下此类诈骗风险隐患。解铃还需系铃人。高档二手车投保时的估值是引发“鲸吞型”保险欺诈案件的“潘多拉盒子”,是系列错误甚至违法罪恶之源,也为预防和遏制此类保险欺诈案件指明了方向。遏制车险系“鲸吞型”保险欺诈行为,根本举措在于保险公司给续保车辆确定合理的价格,确保估值价和真实价一致性,通过严格服从系统管理,通过消弭车险标的车投保价值和真实价值之间的差额而断绝恶意保险诈骗者攫取不义之财的妄想,彻底铲除“鲸吞型”车险欺诈行为滋生的土壤。
二是以强化问责为手段抓好整改工作。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高估豪华二手车投保估值,对保险诈骗者和销售者来说是利好、乐见之举,可以大大提升前者潜在的诈骗收益空间,可以大大提高后者现实的代理车险佣金或者绩效数额。所以,事先培训、事后问责保险销售者是遏制“鲸吞型”保险欺诈的首道防线。对于被公安、法院等司法机构定性为保险欺诈案件的销售者,要对相关责任人悉数进行“一降双追”问责。1.降职。保险公司对相关管理人员采取降职、降薪等问责措施。2.追薪。保险公司追回相应员工的车险绩效,并作为确定聘用考评的因子。3.追佣。保险公司追回支付给涉事机构的车险佣金,并作为确定合作关系的因素。以问责为手段,督促涉事保险机构及其人员切实改善经营行为。
三是上浮保费为手段抓好诚信教育。由国家级行业协会牵头,通过制定制度和建立系统,对确认实施保险欺诈行为者实行上浮的差异化费率,引导保险消费者、销售者遵守《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运用保险手段管控自身生产生活中的各类可保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