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性侵未成年人,存在犯罪隐蔽、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检察机关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师猥亵儿童案及时介入,提出建议,会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准确认定从重情节,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类似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十七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二、典型意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滥用,对未成年人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不可逆的双重摧残,以“笑气”为代表的暂未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管制目录的精神活性物质,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新的牟利工具。针对此类案件,在依法予以打击惩罚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普法宣传,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幼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仍无故殴打幼子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法院撤销缓刑。同时积极开展司法关爱救助,用司法温情呵护困境儿童。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幼女被连续拐卖并遭受性侵害的案例。被害人被拐卖三次,环节多、涉案人数多。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注重细节审查,及时发现强奸事实后追加起诉并获得法院支持,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2017年6月先后在校内对3名7岁幼童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决未认定该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师入职审查制度,联合开展防性侵专项督查,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李某教师资格证,将其录入从业禁止黑名单,并对该校校长予以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校园进行督导排查并加强师德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校园环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以抗促治,以案促改”,通过依法坚决抗诉,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会同教育部门全面落实和细化校园安全规章制度,参与推进校园安全体系建设。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