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1月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安徽法院2019年审判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安徽高院发布了一批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老赖”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获刑1年
2017年6月22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对杨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定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杨某某货款3882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之后,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杨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河区人民法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后经邮寄送达和电话联系,陈某某均未履行判决,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限制陈某某高消费决定,同年5月5日将其纳入失信者名单。2018年5月,陈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一处房产出售,5月4日陈某某收到部分房款71万元后,但并未将其用于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是将其中65万元转至其女儿账户,5万元转入其妻账户,另1万元自提。2018年12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0日,陈某某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34209.95元,执行案件结案。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一直拒不履行,在出售自有房屋后,将财产转移至自己妻子和女儿名下,是典型的不诚信行为。2019年5月14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老赖”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左某某等四人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陵市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左某某等四人借款7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履行义务,左某某等四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吴某某始终不主动履行、不报告财产、拒接法院电话。执行过程中,该院及时进行了财产调查,依法冻结、扣划吴某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与案外人邓某某共有的一套房屋(该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经查明,2015年8月,吴某某委托他人将共有房屋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7000元;2015年9月,吴某某归还个人房屋按揭贷款4500余元;2017年9月至11月,吴某某从其务工单位领取工资款合计1万元。因吴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7年9月向枞阳县公安局移送吴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枞阳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18年1月12日,左某某等四人以吴某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枞阳法院提起自诉。案件审理期间,吴某某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并与左某某等四人就剩余还款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四人的谅解。鉴于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枞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记者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