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岁首,是职工跳槽与用人单位辞退人员最集中的时间。劳动者的就业自由,与服务期约定之间如何平衡,在现实中是个难题。对职工而言,应当遵守契约,谨守诚信;对用人单位而言,“违约金”并非万能,真正吸引和留用人才的真功夫还在“诗外”。
案情:培训结束聘期届满
医生要求离职起争执
某医院系事业单位,张某2016年6月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同年7月1日到某医院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聘用合同书。合同约定,张某在某医院从事医疗岗位医师工作,张某为某医院无编制的工作人员。
2016年7月1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某医院)相关管理规定,乙方(张某)须到四川某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乙方培训学习期间,给予在职职工待遇,工资执行国家规定工资标准,生活补贴执行行政处室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乙方培训学习结束后,10日内到甲方报到工作,并自报到工作之日起在甲方至少工作20年。如在此期间乙方违约提出调离甲方,须经甲方同意并须一次性退还乙方培训学习期间甲方支付的所有工资待遇和生活补贴等费用,另追缴违约金20万元。
2016年7月,张某于到四川参加妇产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018年7月16日,张某培训结束后到某医院妇产科工作。2018年8月30日,张某以其身体欠佳,无法承受临床工作强度为由,向某医院提交辞职信。2018年9月30日,某医院与张某办理了《辞职离院告知书》、《辞聘申请表》等手续,张某签字确认。
培训期间,某医院为张某支付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租房费用7398元;2017年6月10日至2018年6月9日租房费用9000元、支付飞机票1020元;2016年7月5日至9日支付餐补400元。以上共计17818元。培训期间至2018年10月止,某医院为张某发放工资、奖金、平安建设奖等共计211320.32元。
张某与某医院发生争议,经保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后,张某和某医院又诉至一审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张某请求判决支付违约金17818元。某医院请求:张某退还培训期间的培训费、工资、社保等待遇共计229138.32元;张某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一审:酌定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医院与张某均认可,张某系无编制的工作人员,故双方之间应属于劳动关系,现双方协商一致,于2018年9月30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予以认定。张某要求某医院转移其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双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张某提出辞职,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张某应赔偿某医院在其培训期间支付的交通、租房、餐补等费用共计17818元。某医院给张某发放工资的项目中含有福利待遇,故张某应向某医院支付违约金。,某医院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酌定为10万元。某医院要求张某退还培训期间为其支付的工资、社保等待遇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06民初3640号一审民事判决,一、张某返还交通费、租房费、餐补费共计17818元。二、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 某医院为张某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上诉: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
张某因与某医院因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称: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聘用合同,某医院仅提交了交通费、租房费、餐补等共计17818元的票据。根据法律规定,张某仅承担17818元的违约金,一审判决支付1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某医院上诉称:一、某医院支付给其的工资、奖金等款项应被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张某应予全额返还。某医院在张某参加规范培训期间无须支付任何费用给张某,但考虑到张某在培训期间具体的学习环境和生活质量,某医院以支付工资、奖金等形式额外给予张某生活补助,相关款项属于某医院在“国家计划”外额外支付给张某的专项培训费用。二、张某应全额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此约定为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支付给某医院20万元违约金。现因张某根本违约,致使某医院为时两年的医疗人员培养计划付之东流,岗位空缺且无替代人员,经济和人事成本损失巨大。三、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需各方配合,并非某医院单方义务。四、某医院与张某之间并非劳动关系,不应受《劳动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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