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六起典型案例
人民網北京2月28日電 (記者 溫璐) 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官方網站發布檢察機關野生動物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訴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制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8年6月28日,袁某某等21人因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2018年8月,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對該案公益訴訟部分立案審查,在《法制日報》發布訴前公告,期滿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擬就本案起訴。
經調查核實,21名行為人從事非法買賣穿山甲及制品,具有侵害故意和侵害行為,對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符合民事公益訴訟條件。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針對本案提起了江蘇省首例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連帶承擔非法收購、出售11隻穿山甲造成的生態資源受損費用合計88萬元。21名被告人對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事實和証據無異議,均真誠悔罪,自願繳納資源補償費,支付88萬資源補償費及1萬元專家咨詢費至金壇區財政非稅賬戶。
本案中21名被告盡管不是直接獵殺者,但其違法行為對於造成生態資源損害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符合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條件,可要求其承擔公益侵害責任。本案公益訴訟的提起,加大了對非法買賣行為的打擊力度,對保護野生動物,保護生態環境具有積極意義。在對社會公共利益損害狀況和賠償數額難以確定時,可參考相關領域專家意見。同時,應做好專家資質和意見合理性審查工作,提升專家意見的認可度和採納率。本案21名被告人在庭審后悔罪態度較好,積極自願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主動繳納了全額賠償款,納入區財政非稅專戶管理,專門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案例二: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訴王某某等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7年11月12日下午,蘭某某到龍泉市錦溪鎮黃永村村委會后山場採摘草藥期間,在一山坳處發現1隻白鷴(系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遂將其獵捕。次日,蘭某某在龍泉市住龍鎮碧龍村附近山場上,發現3隻果子狸,遂將其獵捕。之后,將獵捕的白鷴和3隻果子狸出售給王某某。王某某又將該隻白鷴和其中1隻果子狸出售給翁某某。另調查發現,王某某還有非法獵捕、收購尖吻蝮、烏梢蛇共計6條和棘胸蛙45隻等破壞生態的違法事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2018年3月30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就本案通過《檢察日報》發出民事公益訴訟訴前公告,公告期滿后,沒有符合條件的機關和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5月11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某、蘭某某對獵捕、殺害、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86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翁某某對其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產生的生態環境損失62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8年5月29日,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在龍泉市竹垟畬族鄉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支持了檢察機關民事公益訴訟全部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王某某、蘭某某、翁某某履行了法院判決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並在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本案涉案野生動物共5個物種55隻,且存在不同情形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檢察機關通過聘請高校、科研機構、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專家論証等方式,針對不同物種以及獵捕、殺害、出售、收購等不同情形,分別確定了賠償標准和訴訟主張,明確了《國家林業局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在公益訴訟司法實踐中的適用。
檢察機關聯合人民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將庭審地點設在案發地的鄉村振興講習所,同時邀請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鄉鎮狩獵員、當地干部和村民一同觀摩庭審,並聘請中國鳥類多樣性保護與生態文明科學首席科學傳播專家以專家証人身份出庭作証,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和專業性問題進行解答和說明,使本案辦理得到專業保障,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三:湖南省湘陰縣人民檢察院訴胡某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2016年11月下旬至2017年1月17日,胡某某等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分六次到位於湘陰縣楊林寨鄉的洞庭湖內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獵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小天鵝52隻,破壞了自然生態環境資源,造成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價值達69472元。
經湖南師范大學生命科學院出具專家意見,認為:1.在長期的進化過程中,每隻小天鵝攜帶著本種群的基礎基因以及個體的特殊基因,由此構成該種群遺傳多樣性,一旦消失將無法挽回。2.小天鵝的生態價值主要體現在其與環境已經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生態關系,這種動態平衡關系維系著當地的生態平衡。人為造成小天鵝種群數量減少,直接影響著整個洞庭湖區生態環境的平衡。
湘陰縣檢察院在辦理胡某某等人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刑事案件時,對胡某某等人2017年9月22日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2018年1月26日,湘陰縣檢察院經審批依法向湘陰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1.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賠償因侵權造成的國家資源損失69472元﹔2.判令胡某某等人採取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3.判令胡某某等人共同承擔專家咨詢費16000元。
2018年6月15日,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湘陰縣檢察院聘請全國知名野生動物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就獵殺小天鵝對環境破壞程度、生態的損害及修復方式、費用、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方面發表專家意見。2018年9月18日,湘陰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后,公益訴訟起訴人繼續跟進判決內容的執行,胡某某等人委托湘陰縣林業局代為履行,湘陰縣林業局制定《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工程實施方案》,在橫嶺湖自然保護區的緩沖區設立人工促進修復區100畝管護三年,種植旱柳250株、種植水草100畝﹔印發宣傳資料5000份。經橫嶺湖自然保護區青山島管理站觀測, 2018年底,橫嶺湖省級自然保護區小天鵝種群數量明顯增加,由案發前的300余隻增加到4400余隻。
#p#分页标题#e#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案提出以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的訴請,對保護好洞庭湖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及生態環境起到了較好的引領示范作用。引入專家輔助人出庭制度,不僅提供了專業意見,而且還給所有聽庭人員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結合辦案中發現的監管漏洞,向當地林業部門發出社會治理類檢察建議,對社會公眾增強法治意識、環保意識、責任意識,注重生態環境和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四: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督促規范快遞收寄驗視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8年5月,綿陽的王某某從廣東網友處以1850元價格購得球蟒10隻,后利用QQ群、微信群等發布信息,並通過綿陽某快遞公司郵寄運輸球蟒,以每隻300元的價格出售給成都的胡某某、上海的黃某某、濟南的孫某及保山的丁某、呼和浩特市的王某。2018年7月8日,王某某快遞郵寄的球蟒被呼和浩特市某快遞有限公司發現后移交轄區森林公安局。經鑒定,涉案的球蟒系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的保護動物。
2018年11月,綿陽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將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移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並將所涉其他犯罪線索移送廣東、內蒙古等地公安機關。涪城區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辦理。調查過程中,發現綿陽市郵政管理局怠於履職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其未對轄區內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充分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致使王某某通過快遞運輸、買賣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得逞,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生物多樣性。
2019年3月13日,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綿陽市郵政管理局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其及時依法查處涉案快遞公司,並加強對轄區內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監督管理,開展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執行收件驗視制度專項督查活動。綿陽市郵政管理局收到檢察建議后,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落實。一是依法立案查處涉案快遞公司﹔二是開展郵政業安全警示教育培訓﹔三是開展執行收寄驗視、實名收寄及過機安檢三項制度專項整治活動﹔四是與綿陽市森林公安局聯合出台《關於加強野生動物寄遞管理工作的通告》,督促野生動物資源富足區域的企業嚴格落實收寄制度,並加強野生動物犯罪信息上報,配合公安機關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
綿陽市人民檢察院以辦理該案為契機,啟動了全市檢察機關保護野生動物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與市公安局、市林業局聯合會簽《關於加強網絡監管保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實施意見(試行)》,加強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行為的力度。同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和未檢部門聯合市林業局、西南科技大學開展保護野生動物法治宣講會,並在全市各大、中、小學進行了野生動物保護專題宣傳教育。
該案系野生動物資源保護領域的典型案件。一是買賣主體特殊。涉案買受人中有未成年人,違法買賣行為對青少年的侵害影響大﹔二是交易方式特殊。買賣的交流、交易均是通過網絡平台進行,並通過現代快遞物流的方式運輸,隱蔽、快捷﹔三是交易對象特殊。買賣對象系公眾容易誤認為寵物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球蟒。
隨著快遞行業快速發展,郵政部門監管滯后給快遞運輸販賣野生動物可乘之機。檢察機關通過辦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深挖背后根源,堵塞社會管理漏洞。同時,調動兩級院公益訴訟、公訴、未檢部門等各方力量,最大限度推進案件辦理進度,提升案件辦理效果和宣傳效果。
案例五: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動物非法收購和運輸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8年3月初,野生動物保護組織志願者向中國江西網反映,有違法行為人在鷹潭火車站非法轉運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鷹潭市人民檢察院迅速會同鷹潭市森林公安局、鷹潭市濕地和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站,當日現場查獲饒某某無証非法運輸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棘胸蛙774隻﹔邱某某持過期無效証件,非法運輸省級重點保護動物黃麂2隻及省級“三有”野生動物野豬1隻。
鷹潭市人民檢察院調查認定,饒某某、邱某某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針對此案件中暴露的鷹潭市林業部門作為野生動物監管部門,未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問題,2018年3月20日,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向鷹潭市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對通過鷹潭火車站轉運野生動物的行為依法查處﹔同時要以此案為契機,對全市非法販運野生動物的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切實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鷹潭市林業局接到檢察建議書后,高度重視,立即在全市林業系統內開展了濕地候鳥和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專項整治行動,並於10日內就《檢察建議書》中提出的意見建議進行回函答復:一是根據檢察建議,已對兩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反饋了沒收野生動物的處理情況﹔三是通報了下一步整改措施。加大對全市非法販運野生動植物資源的情況摸底排查,組織森林公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對全市林區市場、公路、餐飲店、火車站、汽車站等地段的摸排、檢查,並開展全市打擊破壞野生動植物資源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制作倡議書、通告,懸挂橫幅、宣傳牌等形式,向全社會宣傳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內容,並在相關運輸部門公開野生動物運輸需查驗的許可証清單、運輸証、檢疫証等規范性文件樣版,提升野生動植物保護意識。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共辦理涉及野生動物保護刑事案件18件,行政處罰案件7件,鷹潭市林業部門分階段向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報送了工作情況,確保了檢察建議取得實效,保護野生動植物行動落地生根。
檢察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推動形成了野生動植物保護“社會—行政—司法”共為共治的良好局面。本案的線索來源於志願者向網絡媒體的舉報,而線索成案則來源於檢察機關對媒體報道持續監控和分析研判,體現了檢察機關利用網絡平台有效拓寬案件渠道的新途徑。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高效互動,促成行政機關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真正達到促進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根本目的。
案例六:江蘇省揚中市人民檢察院督促整治野生動物非法交易行政公益訴訟案
2019年8月,揚中市人民檢察院發現揚中市博聯農貿市場內的周某某水產經營戶、姚某某水產行公開出售巴西龜、野生菜花蛇以及青蛇等野生動物,且上述商家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証明及相應的野生動物經營許可証明。
#p#分页标题#e#揚中市人民檢察院辦案組積極探索行業專業人員輔助辦案機制,邀請鎮江市野生動物保護站、揚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揚中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的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參與到此次專項行動中,就有關專業問題進行咨詢和研判,並邀請了公益損害觀察員、專家與辦案組成員多次前往農貿市場,對前期摸排到的疑似違法銷售的野生動物物種進行辨認。同時,確認揚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揚中市轄區內農貿市場長期違法銷售野生動物現象怠於履行監管職責,於2019年8月22日向揚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督促該局積極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相關野生動物經營戶的違法行為及時予以查處,切實保護野生動物資源。
2019年10月15日,揚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回函揚中市人民檢察院,已根據檢察建議對違法銷售野生動物的經營戶立案查處,下達處罰決定書,並下發《關於開展野生動物保護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在全市范圍內開展為期一個月的檢查行動,要求轄區內各分局對各自轄區內的各大集貿市場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召開專題培訓會,布置下一階段野生動物保護相關工作﹔組織專項整治,聯合其他部門持續開展對轄區內農貿市場及集市聯合集中檢查,全面徹底清查違法銷售、經營野生動物行為。
揚中市人民檢察院對該局的整治行動持續跟蹤監督,並對專項行動中繳獲的野生動物處置進行了回訪,監督行政機關對查獲的野生動物進行救助,目前涉案動物已被依法移送到相關野生動物園進行管護。辦案組又多次對集貿市場的違規銷售野生動物的經營戶進行回頭看跟蹤效果,現場普及野生動物保護相關知識和重要意義。
該案是落實省、市兩級院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公益訴訟專項行動的成果。揚中市人民檢察院發出建議后,持續跟進相關被查扣野生動物的處置情況,監督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對野生動物開展救助,並聯合市場管理方對市場經營戶進行普法教育,防止類似事件發生。通過本案,檢察機關與市場監管局建立了定期互動機制,雙方定期請對方業務骨干進行業務講座,加強了執法與司法銜接,形成了野生動物保護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