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出故障 调解退全款
匡女士于2019年5月23日在达川区翠屏街道中青路某4S店购买了一辆三厢白色轿车,还未开出4S店门口就出现熄火且打不着火且需反复打火的状况,加油时油箱只加了130元便显示已加满,回家路上又出现几次熄火情况。5月25日,消费者将车开到4S店,经工作人员检查没发现问题,工作人员说要将车拆开检查。消费者要求4S店退车或者换车,该4S店不同意,于是29日投诉至达川区消委会。
达川区消委会投诉后立即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购买的家用汽车在时间和里程数量上均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调解,该汽车销售公司同意匡女士的退车诉求,办理退车业务;并对匡女士在购车、退车过程中产生的误工费给予2000元的补偿。
签订合同需谨慎调解纠纷保权益
孔先生于2019年2月18日在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售楼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支付定金32699元,约定乙方(消费者)于订购之日起60日内付清商品房首付款后十个工作日内与甲方(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3月6日至4月17日孔先生三次去售楼部办理首付款手续,均被工作人员以对接人不在、未交接等理由拒绝为其办理首付款手续且对定金退还一事亦不回应。4月18日,孔先生投诉至万源市消委会。
经查明,发现孔先生签订的认购书甲方落款为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但是未加盖公章,仅有签字人销售员万某某手印,定金交款收据填写也不规范,收款人、开票人均未填写,且收据上盖的公章是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消委会了解到销售员万某某所在的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去年聘请的销售团队,双方已于2019年3月份解除合作,因双方对收取认购定金方面未达成一致,对重庆某公司收取了孔先生定金及签订的认购书并不知情。
经调解,由万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消费者孔先生办理购房手续,按约执行购房合同相关事宜。
“消失”的外卖哪儿去了 消委会调查解疑
2019年7月11日,符女士通过某外卖平台在宣汉县南坝镇某快餐店购买了一份价格为78.88元的外卖快餐。两个小时外卖仍未送到,符女士拨打了客服电话,并查询告知该外卖已经配送,拒绝符女士的退款申请。符女士当天投诉到宣汉县消委会南坝分会。
经查,快餐店暂未开展网络销售业务,未在该平台销售符女士购买的商品,也未收到符女士支付的钱,但是该店正在申请注册某外卖平台。据此线索,又联系了外卖平台在南坝镇的工作人员称暂时“借用”快餐店在外卖平台的账号以调试系统程序,已收取符女士支付的货款,并称符女士的外卖已送达,拒绝退款。
快餐店经营者未使用该外卖平台,也未在该平台销售相关商品。在相关证据面前,该外卖平台工作人员承认此事属于自己的失误,在“借用”该快餐店账号调试系统程序时,没有发现已收到符女士订单,也没及时处理,导致系统默认商品已送达,造成误会。经调解,该外卖平台赔偿符女士500元。
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收集个人信息遭处罚
2019年4月13日,开江县消委会接到一位学生家长投诉称,某培训机构不断以电话、短信的方式,通知其带小孩参加教育讲座活动,令他不胜其烦。他本人表示从未向此类培训机构或者个人提供过自己的联系方式、小孩姓名、就学情况等信息,要求严查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并公开道歉。
经查明,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正在筹办一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开江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发放宣传单、找熟人朋友等方式收集在校学生及家长姓名、联系电话及就学情况的个人信息167条(次)。未经消费者同意,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其通讯录上家长及学生于到某广场参加教育讲座活动。当事人收集使用上述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未向学生及家长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也未经其同意,在收集使用过程中未产生直接获利,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收集的个人信息167条(次),数量较少,主动销毁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原始载体,违法行为较轻,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开江县消委会要求其向消费者公开致歉,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驾校不为学员约考 消委出面调解退费
向某于2018年7月16日在万源市某某驾校报名。共交费合计3900.00元(包括报名费3230.00元+代收考试报名费570.00元+学时卡费100.00元),并约定3个月内约考科目二,6个月内约考科目三。截止2019年3月,消费者提交体检表后都一直无人联系考试事宜,遂联系学校退款,学校以要扣除16%增值税费和考试报名费等费用为理由,仅答应退款2370.00元。消费者认为退费不合理,并与驾校协商无果,于2019年3月投诉至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要求校方退还报名用费。
经调解,该驾校退还于某报名费3500.00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扣除科目一考试费用400.00元后)。
拔火罐被烧伤 经营者赔偿三万余元
2019年3月23日,邓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某足浴城选择了拔火罐服务,由于工作人员失误,燃烧的酒精棉掉落到邓某某背上,致使其背部和腹部烧伤,随即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其为背部一度、肋下腹部二度烧伤,因经营者与消费者家属协商赔偿意见不一致,其父亲邓某于3月26日投诉至通川区消委会。
经调解,由该足浴城一次性支付伤者邓某某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20000元,前期治疗费共计14524.9元也由足浴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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