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涉及医疗、教育培训、食品、房地产等领域,共12起案例。
上海江城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在第三方医美APP宣传其医疗美容服务时使用4 名女性患者治疗前后的面部对比图片,经查实,图中4名女性并非当事人实际消费者,图片系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并编辑使用,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宣称“激光祛斑三大优势科学安全、安全可靠、三效合一”,构成违法对医疗服务进行安全性保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上海智美颜和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布“xx卫视主持人xxx微整全程”、“著名主播xx现场体验音波提拉”等内容,利用“xx卫视主持人”等19名患者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展示患者诊疗前后的对比照片。另查,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囊括全球顶尖的医美专家”、“提供最先进的医美技术和最专业的医美治疗方案”等。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万元。
上海云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其旗下品牌“创立于2013 年,已经在全国二十多个城市设立分公司”。经查,当事人实际成立于2015 年12 月,至案发未设立分公司;当事人宣传其经营的美容器材“是击败99%美容项目的拓客神器”、“为所入门店营业额月提升150%”;宣传其品牌“是国内唯一拥有完整美业生态链的品牌”、“中国皮肤管理第一品牌”等,当事人无法对上述宣称提供真实性证据,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还在百度推广页面发布含有“20 天开店,30 天回本”等对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信仁中药制药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药品“信仁”牌保儿宁糖浆,但未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发布,使用了“纯中药安全无毒可靠”的违法内容。上述行为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五)项和《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海林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微博及其官方网站宣传其驾照考试培训项目“最快20 小时拿证”、“考试不过,免费重学”、“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等。经查实,“20 小时”系指20 个上车实操小时,而非总学时,当事人承认“最快20 小时拿证”是不可能存在的;“免费重学”,只是免除教学费用,其他费用并不免除;宣传“自营连锁”、“全自营一对一教学模式”,实际上当事人只是部分自营;同时当事人在其官网利用学员手持驾照、送锦旗和学员微信聊天图片等进行推荐证明。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5万元。
上海中智国际教育培训中心为招收更多学员,发布含有“HSK 試験官及び出題.採点資格”的广告用语,其中文意思是“HSK 考官以及出题,打分资格”,当事人在广告中明示其教师团队拥有HSK 考官以及出题和阅卷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2.12万元。
元向(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宣称其是“国内全脑开发行业的先行者,亚洲脑力运动总会中国上海分会”,与事实不符;宣称“全脑训练是提高孩子记忆力、专注力、阅读力、想象力、写作力、创造力最本质最有效的训练方法”,没有任何依据或证明材料;同时介绍当事人开展的金视力课程“不用手术摘掉眼镜”“摘掉眼镜,还原世界本来的样子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在宣传单页上介绍其“金钥匙·金视力课程”“不打针、不吃药、不手术、无器械2 天恢复清明视力100%承诺安全有效,无效退款”等,无事实依据,夸大其效果。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7.88万元。
玫丽盼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广告中使用错误的中国版图,严重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万元。
上海赢领眼镜有限公司为推销其经营的近视眼镜,在其微信公众号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荤段子和男女不雅图片,含有“有了近视眼镜,高度近视的主人公可以继续看A片了”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2万元。
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上海蓝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 工厂生产”,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宣传上述普通食品“有效预防和改善孕期贫血”“预防出生缺陷”“预防妊娠高血压、降低早产风险”等,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上述内容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p#分页标题#e#上海松郡实业有限公司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国家级规划,直接受益张江科学城南扩”“5.5 米层高,灵活空间,一层价格,双倍收益”。经查实,广告中所述的规划并非国家级规划;所谓“一层价格,双倍收益”,需要对所购房产进行隔层才能实现,可能产生违章改建房屋的法律风险;当事人还宣称该房地产项目“上市公司统一运营,实力保证,投资无忧”,含有对投资回报的承诺。上述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