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9月9日,消费者张女士等三人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称其孩子初入学门,自己“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情急切,在学校门口收集到广告称“某某优倍加潜能记忆训练中心,能够达到快速记忆,帮助孩子提高记忆学习效率”等等,因此三人就去培训班共交学费8.78万元,签订了培训协议。通过7个月的培训,孩子没能达到协议承诺效果,要求退还学费,遭到商家拒绝。于是,张女士等三人拨打1231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办理情况】接到投诉后,兰州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在调查过程中,张女士等三人向工作人员提供了学费缴款凭证、训练培训协议和前期协商退款聊天记录等。经查,培训机构在没有办理教育培训许可证等资质的情况下就开展培训活动,并签订培训协议。执法人员认为培训机构在资质不合法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并且消费者的投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对培训机构负责人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9月11日,某某优倍加潜能记忆训练中心退还张女士等三人87800元的培训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对于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一般情况下,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合法的资质后,才能收取学生开展培训活动,培训机构和消费者之间都会形成一个合同约定,培训机构承诺预期效果,消费者为“预期”买单。这种合同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严格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该培训机构在未取得合法资质就与消费者签订培训协议无效,且培训机构为消费者提供的培训服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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