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19年以来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此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并就如何规避消费陷阱、维护消费者自身合法权益给出相关提醒。
食品安全系万家
无证生产要处罚
2019年3月1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嘉兴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食品用塑料盒。经查实,当事人的生产行为系产品送检需要,但将送检产品数量需要以外的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食品用塑料盒13025只销往上海某公司,构成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生产列入名录的产品,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2279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列入目录的食品用塑料盒,虽然当事人的生产行为系因送检需要而在获证之前生产,但将生产的超出送检需要数量的食品用塑料盒销往客户,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关系千万家,容不得半点马虎。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特殊性”
使用说明须标清
2019年1月15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浙江某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未标注注意事项的化妆品。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清透隔离防护乳作为防晒用途化妆品进行销售,但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且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美颜膏成分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显示,含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的化妆品使用范围和限制条件(b)驻留类产品,标签上必须标印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三岁以下儿童勿用。但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上未标注注意事项。案发后,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标注注意事项的化妆品,停止经营化妆品三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096元,罚款人民币11192元。
【案例评析】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同于普通化妆品,消费者使用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在应标注注意事项的化妆品上,一旦未标注,消费者在未看到注意事项的情况下使用会引起相关不良反应。此类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他人商标勿擅用
侵权行为被重罚
2019年7月30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五粮液”商标所有人举报,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某杂货店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执法人员查实,当事人从不明来源购进“五粮液”、“国窖”、“剑南春”等品牌白酒并置于其店内销售。在当事人店里查获商标侵权的52度“五粮液”白酒14瓶、52度“五粮液”1618白酒3瓶、52度“国窖1573”白酒6瓶、38度“国窖1573”白酒5瓶、52度“剑南春”白酒11瓶、38度“剑南春”白酒11瓶。当事人未能证明侵权商品合法来源,且未提供进货信息及供货商信息。执法人员最终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查获的侵权商品,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当事人未经多位商标注册人授权,同时侵犯多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商品市场秩序,并严重误导消费者,因此予以重罚。
商品价格未明示
受到处罚不偿失
年前,唐女士在秀洲区某药店内购买了4个某品牌一次性普通口罩,共支付46元。唐女士认为药店涨价严重,且销售中没有给其小票,遂向秀洲区消保委投诉。经调查,药店进货时该类型口罩已经涨价,该药店未超过原利润幅度涨价销售,不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在讲明事实后,投诉人表示认同,双方和解。但药店在销售口罩时未明码标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无明码标价的经营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对销售产品具有的知情权,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购物做到货比三家,在充分了解产品质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后谨慎选择。
口罩物资虽紧缺
借机谋利更可恨
新冠疫情期间,秀洲区李女士在张某处以每个39.9元的价格购买了20个某品牌KN95口罩,共计支付798元。李女士认为张某涨价严重,投诉至秀洲区消保委。经调查,张某每个口罩39.9元的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构成了哄抬物价的行为。秀洲区消保委责令张某将798元全部退还投诉人。其哄抬物价的行为已由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
【案例评析】疫情期间,口罩等物资较紧缺,有不法商家趁机哄抬价格牟利,秀洲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付款凭证等证据及时举报;也告诫各商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不得利用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大幅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囤货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装好吊顶装不了窗帘
提前沟通很关键
海盐的鲁先生因装修需要,在王店某电器门市部订购了一批集成吊顶用于其新房卫生间的装修,总价约5800元,厂家负责设计并包安装。但在工人安装好后,鲁先生发现该卫生间的窗户竟然无法正常安装窗帘了,鲁先生认为是该公司设计不合理,安装师傅安装不当,才导致该卫生间无法安装窗帘,要求厂家免费为其拆除并重新安装集成吊顶。经消保委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由该电器公司为消费者鲁先生重新设计并免费为其提供新的集成吊顶材料,但是拆吊顶和重新安装吊顶的工人费用约700元由消费者鲁先生自己承担。
【案例评析】家装属于专业领域,消费者在动工之前一定要跟设计单位多沟通,明确自己的需求点和安装的先后顺序,尽量避免类似鲁先生这样的问题出现。
不是“2块钱”的事
预付消费知情权和告知义务同样重要
2018年底,宋女士在新塍镇某美容美发店办理了一张会员卡,该店经常推出一些会员活动,其中推出的一项五六十元的洗剪吹凭会员只需10元的活动,宋女士已使用多次觉得非常实惠,商家的活动也一直在进行,但在2019年10月份的一次使用中,经营者在未告知消费者会员活动变化的情况下,多收取了该项目2元的服务费,宋女士认为经营者侵犯了他的知情权,要经营者赔理道歉、退还卡内金额的要求。经调解,经营者退还投诉人卡内余额的三分之二,双方达成协议。
#p#分页标题#e#【案例评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消费者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款之日起五日内予以退还。并规定经营者必须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的收费标准,须在店堂内醒目位置予以公示,消费者进行预付项目的消费或购物时,要了解清楚商品的名称、价格、期限等内容,并向商家索取相关购物消费的凭证。
美容美发致贵重财物受损
如何赔偿决定财物归属
消费者朱女士到秀洲区中山西路上的一家美容美发店接受洗发美发服务,接受服务期间,朱女士在服务员的建议下,将脖子上佩戴的玉器挂件摘下存放在理发台前的储物篮里。可是,粗心的服务员在储物篮里拿东西的时候,把朱女士的玉器挂件带出摔到了地上,导致玉器挂件破损引起纠纷。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受损的玉器挂件由朱女士自己找人修复,美容美发店给予朱女士修复费用及补偿金三千元。
【案例评析】朱女士的玉器挂件是在其接受美发消费服务过程中受损的,责任在美容美发店;如果是照价赔偿,则该玉器挂件理应归店方所有,如果是适当补偿,则该玉器挂件则仍属于朱女士所有。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接收美容美发、洗浴等生活消费服务时,最好不要携带手表、珠宝玉器等贵重财物;如果携带了,消费者最好向商家事先声明,并作为贵重财物寄存,要求商家妥善保管。
安装“合格电线”出现触电
工程师应约现场测试解疑窦
2019年10月28日褚先生反映在某五金建材店购买到了不合格的“电线”产品,在使用时发现零线出现漏电,并导致其当场触电事故的发生。对此,消保委邀请了消费者、销售方、生产方共同见证下,由工程师现场用ZC-7型绝缘电阻表对该电线进行绝缘性能测试,结果显示绝缘电阻无穷大,绝缘性能良好;漏电感的产生,很大可能是因为电线与大地形成回路,出现空载电压。在工程师的科学验证和分析下,褚先生最终认可了电线为合格产品,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在此,消保委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安装插座及接线等一定要请有电工资质的人施工,切不可盲目自己连接安装,以免发生用电意外。
房屋租赁出问题
完善合同免纠纷
2019年12月,张先生投诉其租住油车港某房屋过程中发现水管漏水,物业维修需十天无法在其内居住,要求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了解,投诉人租赁过程是通过一家中介公司在进行操办,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对投诉人的诉求存在相互推诿现象。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对中介公司和房屋所有人进行了相应的消法知识宣讲后,房屋所有人表示可以在合同租赁期满后顺延十天的租赁期限,投诉人表示接受。
【案例评析】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租赁关系的建立,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签订租赁合同是建立租赁关系必需的法律行为,其主要条款必须具备,内容必须完善。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都需要充分认识租赁合同的重要性,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的租赁合同要严格审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据悉,2019年秀洲区消保委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工作中心,共接收投诉举报4353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75.8万元。消费投诉内容中涉及质量投诉的占据“半壁江山”;服务类消费申诉中,预付式消费的老问题依旧突出,教育培训类合同纠纷也出现增长态势,需要重点关注。因此,秀洲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请注意以下四点:
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不要轻信经营者口头承诺,尽量签订书面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书面约定方式加以固定。参加购物抽奖活动所获赠品、购物折扣券要仔细辨别,警惕“赠品不三包”“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予退换”等常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
二是做到“货比三家”,比价格、比质量、比服务,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商品或服务,避免因贪图优惠而盲目购物,或掉入“循环购物”“明降暗涨”“先涨后降”等商家精心设置的陷阱。
三是针对预付卡消费,一定不要冲动消费,不要被所谓的“优惠”、“打折”蛊惑。要审慎了解商家的资信情况,注意充值金额不宜过大,对相关服务内容进行书面确认,最好与商家签订协议开好发票并与刷卡单等凭证一并保存。
四是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无需“忍气吞声、自认倒霉”,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大胆维权。消费者投诉举报可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或拨打浙江省统一政务热线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