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还是“被撞”?
“我没有撞到人,是别人把我撞了!”面对公安人员的询问,王某坚称自己是受害者。
事情的经过要从一起交通事故说起。2019年9月的一晚,一名男子晕倒在泉州经贸学校路段,身旁还有一辆受损的摩托车。而前后方既没有可疑的肇事车辆,也没有留下其它有用的痕迹。这名受伤男子就是王某,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坚称自己是被一辆农用车给撞晕了。然而他一身的酒气却让公安人员察觉到了异样。经抽血做酒精浓度测试,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76mg/100ml。
经过初步调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侦查期间,公安人员通过目击证人锁定另一肇事车辆——小轿车车主林某。林某称驾车途中感觉车子有轻微震动,下车匆忙查看后,没有注意后方的车辆情况,因自己车辆没有明显损伤便驾车离开了。林某感知的“轻微震动”是否由王某追尾所致?王某所说的“农用车”又是否真实存在呢?事故原因扑朔迷离。
抽丝剥茧查明真相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王某承认自己有酒后驾车的行为,仍然辩解事故起因是农用车撞倒了自己,细心的承办检察官在查阅案卷时发现,事发时间虽是晚上九时许,但道路两旁有路灯,肇事地点离路灯很近,如果能调取监控视频,事故发生经过会更为明晰。
于是,承办检察官立即向交警部门调取了附近路段的监控视频。通过分析多个视角的监控视频片断,结合目击证人及相关证人的证言,最终查清是王某驾车途中追尾碰撞了林某的车辆。
创新思路审前开示证据
驾车追尾碰撞其它车辆的行为是酌定从重情节,这将会影响王某的量刑,不知是否因这个顾虑,王某仍旧“固执已见”,但在查明的事实面前一味地坚持对其量刑更无益处,承办检察官脑海中浮现出一个想法:用证据开示的方式增强王某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预判。
在刑事诉讼“控辩均衡”的原则下,证据开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实现,从而可以给犯罪嫌疑人更全面的权利保障。
信息对称推进认罪认罚
经过承办检察官细致的前期准备,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召开一场证据开示会,将本案核心证据向王某及值班律师展示。
在证据开示会上,承办检察官通过多媒体示证方式向王某及值班律师开示了三组证据,分别是目击证人的证言、林某的证言;车辆受损及比对照片和现场监控视频。在展示的同时,承办检察官也向王某分析了这些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对他的量刑有何影响。最终,在证据面前,王某羞愧地低下了头,承认是自己驾车追尾其它车辆,因为担心会重判才谎称是被农用车撞倒。
值班律师表示对证据均无异议,但认为王某现在已认罪,也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理。
承办检察官采纳了值班律师的意见,通过提出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来进行协商,综合王某无驾驶资格等其它情节,最终与王某达成了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意见。
而后,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对王某提起公诉。经过审理,鲤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建立制度保障权利
证据开示的任务,旨在通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沟通,将案件指控实施相关证据进行集中展示,实现各诉讼主体信息对称,增强犯罪嫌疑人对审判结果的预测性,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充分了解知悉证据的基础上做出自愿选择,从而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提高案件质量与效率。
今年,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规则(试行)》,通过充分展示主要证据,为量刑协商顺利开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还和鲤城区司法局联合下发《律师参与证据开示的实施办法(试行)》,确立律师全程见证制度,保障开示过程公开透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适用。
鲤城区人民检察院将在该制度中履行主导责任,做好与犯罪嫌疑人、辩护人、值班律师间的信息共享,确保坦白从宽刑事政策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得到兑现。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证据开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