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完善监测体系,强化执法办案,开展信用评价,守牢底线,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今年以来,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向导,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完善监测体系,强化执法办案,开展信用评价,守牢底线,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2020年苏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第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太仓经济开发区金诺房产经纪服务部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太仓二手房网站发布二手房房源广告,其中含有“出售南郊海域天镜……位置风水好”、“买中南君悦府……户型太仓最好”、“门面房……位置好,回报率高”等含有封建迷信、虚假信息、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涉及广告共21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及第二十六条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太仓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万元。
案例二:张家港市锐志超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电商平台的其网店发布“专业研发和制造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公司信息等广告内容,但其并未取得经过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网店宣传含有虚假的广告内容;在公司信息介绍和公司照片下有无法识别具体内容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CE认证证书的证书展示图片,但当事人未取得上述证书,容易引人误解为当事人取得了上述证书。当事人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为3221.4元。当事人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3月张家港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9664.2元。
案例三:昆山京东尚信贸易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商品详情页面发布宣传广告,宣传“杀灭多类,可杀灭多种虫蚁,蟑螂、苍蝇、蚊子、蚂蚁、蜘蛛、臭虫、跳蚤、蜈蚣、马陆、潮虫、飞蚁、飞蛾、尘螨、革螨、疥螨、粉螨”,该商品农药登记信息显示其仅对蚊、蝇、蜚蠊有效,广告内容与农药登记信息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苏州爱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爱和情趣专营店”中销售一款女用震动棒的过程中,在该商品的详情介绍页中发布广告内容中使用了挑逗性和涉嫌色情的语言,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五:常熟微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疫情期间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常熟吃喝玩乐住”上发布了一条抑菌免洗喷雾的销售广告,内容含有“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有效抗击细菌病毒”、“抑菌率99.99%”等,实际该款商品仅能够抑制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并无广告宣传中的抗病毒功能。上述广告内容涉嫌虚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处罚款2000元。
案例六:苏州台山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宣称“我公司的南瓜子的功效和作用,女性吃南瓜子的好处有:“它具有治疗失眠、增强记忆力的作用,对癌症、高血压和神经衰弱有一定的预防功效”;“南瓜子有利于预防骨质疏松和高血压,能消除致癌物质亚硝胺的突变作用,防癌功效,并能帮助肝、肾功能的恢复,强肝、肾细胞的再生能力”等内容。经调查,上述内容无任何事实依据予以证明,系当事人虚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