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北京4月2日电(记者 孙满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不法分子为此不惜以身试法。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聚焦疫情期间涉及防疫物资的刑事案件,包括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招摇撞骗、诈骗等犯罪。
根据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有的不法分子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有的制售假冒伪劣,牟取暴利;有的虚构销售口罩、熔喷布诈骗财物,甚至诈骗驰援湖北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有的冒充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干扰和影响企业生产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正常生产活动。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的防疫秩序、医疗秩序、市场秩序,也干扰和影响各地复工复产的有序推进。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这些犯罪分子,以儆效尤。
冒充省卫健委工作人员到口罩生产企业招摇撞骗被判刑
根据公布的案例显示, 2020 年2 月15 日,被告人计某某(无业)为获取大量口罩进行销售牟利,伪造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章及公文,冒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以调研为名到浙江省嘉兴市口罩生产企业某洁净空气科技有限公司。其间,计某某了解到该公司生产的“KN95”标准的口罩全部被预定采购,获悉公司还有一条废弃的老旧生产线可以生产简易型口罩后,便要求重启这条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并承诺其负责协调办理生产许可证,由政府直接采购该批口罩。该公司遂开始调配人力、物力组织简易型口罩试生产。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应依法从严惩处。计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据此, 2020年3月11日,法院以招摇撞骗罪判处被告人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最高法认为,被告人为非法获取口罩,在口罩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疫情防疫急需的“KN95”标准口罩之时,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蒙骗企业在人手紧张的情况下调集人力、物力重启废弃生产线生产简易型口罩,不仅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信任,还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此类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
诈骗援鄂医护人员财物被判有期徒刑8个月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群内发布销售医用口罩、额温枪(红外线测温仪)等防疫物资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徐某某系江苏省南通市某医院ICU病房护士,接到驰援湖北的工作任务后,为减轻当地防疫物资紧缺的压力,准备自己购买一批医用口罩带到湖北。
徐某某看到王某某发布的销售信息后,便微信联系王某某购买1500只口罩和2只额温枪,并告知王某某自己是医护人员,即将驰援湖北,所买的口罩和额温枪是准备带到湖北防疫使用。王某某骗取徐某某支付口罩订金2500元后,又以需付全款才能发货为由,骗取徐某某支付口罩尾款2900元和额温枪货款400元,共计骗取徐某某5800元。后王某某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发货,且不予退款,徐某某于是报案。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0年3月5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最高法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广大医务人员义无反顾冲在防疫最前线。王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系即将驰援湖北的医护人员,为减轻当地防护物资紧缺压力而自购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仍诈骗其钱财,性质恶劣,应依法从严惩处。
药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被判罚金10万元
在今天公布的“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及郑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0年1月底至2月初,郑某某明知其采购的1万个“3M”牌9001型口罩及其下属采购的5万个“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均无资质证明、检验合格证明及出库票据等材料,且公司员工及消费者反映口罩质量有问题,仍指示被告单位位于北京市的多个门店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16万余元,销售所得均归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所有。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疫情防护用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单位、郑某某认罪认罚,但考虑到本案发生于全国疫情防控形势严峻的关键时期,应依法从严惩处。
据此, 2020年3月26日,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北京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