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是否需要培训是刑事诉讼中容易被学界和司法实务遗忘的环节。英美对抗式刑事审判制度至今仍然保留着对证人进行审前培训(广义概念,包括针对待审案件证人培训和辅导、证人适应性训练)的传统。在美国,对证人的培训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在重要的刑事案件中,控辩双方都会对主要证人的作证进行排练,经常是反复排练。相比之下,英国对证人培训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2005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女王诉莫莫杜案中,对证人培训、辅导与证人适应性训练作了区分,明确禁止对证人进行针对性培训和辅导,并对证人适应性训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提出了若干指导性原则。该案确立的原则对于准确认识上述问题有重要帮助。
证人培训是否被允许的案例讨论。2002年2月14日,在英国亚尔伍德移民拘留中心发生了一起重大的骚乱案件。当晚,数名女性被拘留者聚集在该中心查理区域的值班室外,准备前往德尔塔区域探望男性被拘留者。当他们试图进入时,被管理人员制止,双方发生冲突。事后,一名男性被拘留者莫莫杜和另一名男性被拘留者利马尼被指控在骚乱中发挥了突出作用。
拘留中心管理人员提供了莫莫杜和利马尼参与骚乱的令人信服的证据。在法院审判前,拘留中心要求法律培训咨询公司邦德·索伦为所有工作人员提供培训,包括作为证人的该中心管理人员。为了达到训练目的,培训咨询公司准备了案例学习,培训的过程包括模拟交叉询问。同时,该中心的两名被拘留者也提供了证据,其中一人指认利马尼直接参与了骚乱,而两人都提供了莫莫杜直接参与暴力、破坏和纵火的证据。
被告方向审判法官提交了滥用程序的材料,涉及到证人培训方案。在审判中,控方和辩护方、法官都一致认为,该培训是“完全不适宜和不正确的”。莫莫杜和利马尼都没有在审判中提供证据。在哈罗刑事法庭进行了为期四个月的审判后,两人均被判犯有暴力混乱罪,被判处四年监禁。莫莫杜和利马尼不服该判决,向刑事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女王诉莫莫杜案中对证人的培训没有损害定罪的安全,原审法院判决并没有明显不当或错误,故驳回对定罪和判刑的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上诉法院在审理莫莫杜、利马尼上诉案中,讨论了可被允许的证人培训和不被允许的证人培训之间的不同。上诉法院认为,证人培训、辅导与证人适应性训练之间具有显著的差异。无论如何,针对待审案件对证人进行培训、辅导是不被允许的。
禁止对证人进行针对性培训或辅导。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都不允许对证人进行培训或辅导。这种禁止是遵循公认原则的逻辑结果:即证人之间不应相互讨论,一名证人的陈述和证据不应披露给任何其他证人。证人应当独立提供自己的证据,在实际上不受任何说辞的影响,无论这种影响是源于正式的讨论或非正式的交谈。在证人培训中,一些风险是时常存在的。即使对证人的培训远离案件事实且一对一进行,证人也可能不自觉地意识到其证据在哪些方面与别人说的不一致。一个诚实的证人可能改变其证据证明的重点,以符合在他看来不同的、更准确的、更好记住的对事件的看法。一个不诚实的证人,则会很快地筹谋他的证词如何“改进”。对于同一案件事实,如果安排一个证人与其他证人共同培训,则会显著提高这种风险——要证明的事实会被改变,记忆会被“污染”。无论是有意或无意而为,证言都将不再是他们自己的。
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指导原则。上诉法院强调,禁止对证人进行培训或辅导并不排斥在庭前安排证人熟悉法庭布局,在作证时可能经历的诉讼流程,以及诉讼参与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责。证人出庭作证时,既不应对诉讼程序缺乏了解而处于不利地位,也不应对作证方式感到手足无措。对证人作证进行精心准备,有助于证人在庭审中全力以赴,有助于保证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根据上诉法院的判决意见,帮助证人适应性训练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证人适应性训练既可以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安排,也可以由外部机构安排。事实上,这类安排通常由法院内部的证人服务部门采取在庭审前带领证人参观法庭的方式,因而一般是可以接受的。这种准备工作也可以在法庭外通过一定方式完成。这样可以降低证人因不熟悉诉讼程序而引起的精神紧张,使证人在作证过程中表现得更好。当然,这些都不涉及对预期证据或潜在证据进行讨论。
第二,外部机构对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的程序规定。关于控方证人,任何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都应事先通知皇家检控署。在征求警方意见后,如有必要,应邀请皇家检控署对这些建议的可行性发表意见。警方在收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告知皇家检控署。计划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应以非正式的口头形式提出。皇家检控署经审查认为该方案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进行修改。关于辩方证人,相关机构在安排证人适应性训练前,应征询律师的意见。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培训的性质和范围。如果辩方利用外部机构安排证人进行适应性训练,律师应当确保把相关的工作情况告知主审法官,并在工作结束后通知皇家检控署。
第三,证人适应性训练的监督或控制。一般而言,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应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进行监督或控制,也可以由初级律师或出庭律师指定的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人来监督或控制,最好是由律师公会、法律协会认证的组织进行监督或控制。任何参与上述过程的人员均不得对作证内容有任何了解。无论何时进行,都要对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的负责人、参加人员的身份予以记录。同时,还应当警告证据可能受到污染以及司法程序可能被扭曲的风险,并当予以记录。
第四,在证人适应性训练过程中使用的文件应当保存。如果涉及到控方证人,应当将文件例行送交皇家检控署。如果涉及到辩方证人,则应当将文件提交法庭。所有材料都不得受到损毁。
第五,对专家证人培训的特殊规定。对于专家证人或类似证人,可以例外地进行培训。比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本方举证或交叉询问中如何向陪审团提供全面的专业证据。又如,可以培训专家证人在专业技能范围之外出庭作证的能力,以减轻其出庭作证的压力。这种培训的关键在于,既不要将其置于即将开始的庭审背景下,也不要将其与即将开始的庭审联系起来。这样,它就不会对证据产生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