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7日,丹尼尔惠灵顿公司报案称有人非法生产带有“DW”商标标识的手表包装盒。次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立案,于5月19日以李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其刑事拘留。龙华分局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并考虑李某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故意犯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8月15日,龙华分局将该案移送起诉。审查起诉中,检察官认为在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的侵权产品涉及两种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合计约6.5万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9月14日,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查获侵权产品商标标识数量合计4.5万余件,属于情节严重。2019年1月18日,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罚金十一万元;没收赃物。
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2019年2月22日提出抗诉。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对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定及数罪并罚的法律适用确有错误,但龙华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的计算方式亦不完全正确。5月2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变更抗诉理由后支持抗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理由,于9月30日判决,判决撤销前罪缓刑;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前罪罚金五万元已缴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六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单位“件”的认定标准。相较于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往往更容易达到加重情节,而实践中数量的计算标准不同将直接影响量刑,故至关重要。办案检察机关认真履职,通过抗诉实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罚当其罪。
(一)充分论证注册商标标识计算标准,消弭认识分歧。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装盒、说明书(卡)及其他包装材料中“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个标识”即为一“件”;龙华区人民法院则认为,每套印刷完成的包装盒才具备独立的商标价值,每套包装盒及其上面印制的所有商标标识结合在一起才是刑法意义上的一“件”。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可独立使用的物质载体上印制有数个相同或不同的商标标识的应认定为一“件”,一“件”商标标识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每一件标识上都有完整的商标图样,二是每一件标识都可以独立使用。该意见论理充分、说服力强,最终推动检法达成了一致认识。
(二)获得权利人高度认可,取得良好社会效果。检察官仔细核查涉案包装实物,搜集研究大量已决案件,在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论证出合理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计算标准,抗诉意见被法院采纳。该案权利人丹尼尔惠灵顿公司代表全程参加了二审庭审,认为检察官对犯罪指控全面、细致、有力,对检察官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抗诉工作高度认可。
(三)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非公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检察机关把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作为重点工作,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力争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办理,将这项重任落到实处,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案例12
上海陈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受境外人员聘用,在国内先后招募地域跨度大、居住地分散的被告人林某、赖某等7人,组建“鸡组工作室”QQ聊天群,更新维护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并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资金账户,用于收取费用。陈某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某负责招募人员、培训督促成员完成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某等6人负责从人人影视、爱奇艺等网站将影视片源下载至远程服务器,再上传至云转码服务器,在云转码服务器上实现切片、转码、增加广告及水印、生成链接等功能,最后将转码生成的链接复制粘贴至相关盗版影视资源网站。经查,在此期间,陈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影视作品2400余部,收到“野草”汇入的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本案盗版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类型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个种类,著作权人分布在欧美、日韩、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等地。截至案发,由上述被告人参与更新维护的网站内固定保全到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八部2019年春节档电影。
二、诉讼过程
2019年3月,陈某等8人被上海市公安局以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4月16日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逮捕。
审查起诉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立足捕诉一体办案优势,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围绕主要犯罪手法的固定、非经营数额认定以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认定等关键问题,数次召开联席会议,优化收集固定证据,为顺利起诉奠定基础。9月27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被告人陈某等8人涉嫌侵犯著作权提起公诉,8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2019年11月20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等8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该案由境内外人员相互勾结,租用大容量服务器,形成线下制作源头、线上传播网络的完整盗版产业链,是一起组织分工严密、作案手法隐蔽、危害性质严重的新型网络侵犯著作权案。本案涉侵权影视作品多达2万余部,著作权人遍布世界各地,且涉及《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等春节档热映电影,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为精准高效打击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检察机关一是充分运用“捕诉一体”办案机制,加快办案节奏,实现快审快诉,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并获判,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二是创造性地将抽样取证手段运用到网络环境中。引导公安机关根据案情依法抽样取证,最终抽样鉴定460部作品,均为侵权作品,破解了本案涉案作品数量多、类型多、权利人多的难题。三是申请鉴定人出庭助力指控犯罪。鉴定人凭借专业知识,运用多媒体手段直观展示犯罪手段,增强了指控力度,庭审取得良好效果。四是通过检察建议推动网络环境治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及时走访市文化执法总队,针对影视盗版网站频现,就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及区块链技术进一步加大国内版权监管执法力度,采取更有效技术措施屏蔽及关闭盗版影视网站,以及共同应对日益严重的跨境版权侵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等提出检察建议。
案例13
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