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 郭冀川 倪楠
4月27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中概股财务造假事件再次表态,中国证监会一向对跨境监管合作持积极态度,支持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查处其辖区内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
“2011年年底,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开展大范围调查中国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到2012年到5月,就有18家中国公司被纳斯达克和纽交所停牌,4家公司被勒令退市,中概股的信任危机自此不断。”证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焱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一批中概股登陆美国股票市场后,新浪、搜狐等互联网企业的造富效应,掀起了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的热潮,市场上协助中国企业到美国上市的中介机构亦起到了重要的桥梁作用,为满足美国上市的标准,不乏有定向包装、数据造假等事件发生。
“中概股业绩造假事件频出,对中国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声誉损失,监管层、做空机构还是集团诉讼律师,都在紧盯中概股公司。如果负面影响不能尽快消除,一些投资机构对中概股的积极性也可能会降低。”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对《证券日报》记者感慨,不论是中概股公司还是拟登陆欧美资本市场的公司,都面临着十分被动的局面。
中概股公司需要成立自律组织
赴美上市的中国企业中,最为集中的行业是信息技术行业(阿里巴巴、百度)、非日常生活消费品(拼多多、如涵)、金融(拍拍贷、信而富)等,这些企业倾向于赴美上市的原因在于,该类企业的经营模式特点往往上市前并不盈利,在财务指标上不符合境内证券监管审核的标准。而境内监管规则对金融类企业的上市,也持较为严格的监管态度。而境外资本市场一度给予国内新兴产业较高估值,所以此类公司纷纷选择赴美或赴港上市。
正因为有利可图,也导致中概股造假的灰色地带出现,随后便是做空机构频繁狙击中概股,《证券日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至今,就有十多家在港股和美股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遭遇做空。
赵焱表示,本轮中概股的造假风波,如果涉及的企业最终被坐实造假,则对未来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历程,必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一方面境外监管机构有较大可能,针对来自中国的上市申请人施加更严格的审核程序,另一方面,在获得境外投资机构认可上,中国企业亦将面临更加不利的局面。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经济学博士后刘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中概股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风险内控制度,公平对待大小、内外投资者,进一步落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管违反勤勉尽责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等实际责任追究机制。
刘安说:“中概股公司应该改变对于商业模式的过度‘创新’,避免走‘烧钱—推高估值—上市—套现’的恶性资本市场发展之路,聚焦主业,真正讲好中国故事。中概股公司应建立证监会主管之下的行业自律协会,互相督促,共同维护中概股的声誉与市场地位。”
杨兆全也认为,成立协会能够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协会组织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强化对中概股公司的宣传引导,在教育培训等方面多做工作,既帮助中概股公司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又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另一方面,协会可以通过对外宣传等方式,修补和改善中概股公司的国际形象。
新证券法域外管辖细则有待明确
前海开源基金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正因为很多中概股处于初创或成长期,所以业绩波动很大,失败的可能性也大,而美国资本市场的上市相对比较容易,使得一些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美国资本市场虽然事前监管较为宽松,但事后处罚更加严厉,不仅有集体诉讼让造假公司赔得倾家荡产,相关负责人也会因为触犯法律而锒铛入狱。
“安然造假事件之后的处理结果,就使一家世界500强的公司和为其服务的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消失,相关高管负责人入狱,这种处罚力度要比国内高得多。”杨德龙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概股在海外短期之内必然将遭遇较之以往更为严苛的监管审视,新股上市的市场定价也将趋于谨慎保守。对于拟海外上市的中概股企业来说,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以及自身主体、业务等合法合规性,对于上市发行计划成败而言将生死攸关。
如何能够化解中概股公司的被动局面,杨兆全认为,除了中概股公司要自我约束,监管机构也应该主动出击,他说:“中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可以加强对中概股公司的监管和服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在国际上树立中概股公司的良好形象,避免个别公司败坏整个中概股公司的声誉。”
刘安认为,新证券法出台后,显著加强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惩治力度,域外适用也已具备制度基础。今后中国证监会可能会选择若干中概股违法典型案例与境内外监管合作,以及采取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象征性持股的办法获得行权资格,从而维护中国财会制度、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的整体声誉。“对此,若干心存侥幸的中概股公司应充分重视,双重监管盲区的漏洞相信很快就会被填补上。”刘安说。
赵焱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新证券法已增加了域外管辖的内容,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但她表示,新证券法对域外管辖的规定较为笼统。
中概股公司造假事件主要影响境外投资者,以及少数的境内私募投资者,最终是否能够判断其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在中国境内产生的影响具备“实质性”,从而能适用新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条款,赵焱认为还需要进一步出台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