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改草案)》已经形成,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在建设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方面,以及开展智能居家养老服务等方面,您若是有好点子、好想法,可以发送至邮箱smzjsfc@tj.gov.cn进行反馈。
住宅建设与养老设施同步交付
提升硬件设施建设,是健全养老服务体系的基础。那么,哪些地方要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
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基础,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规划建设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助餐点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居家养老可以就近享受这些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区级人民政府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提供以下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餐饮配送、便利购物、医疗保健、心理关爱、应急救助、活动场所等。
鼓励具备条件的社区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娱乐、简易护理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逐步推进社会化管理运营,政府给予其运营补贴。
提供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运用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开展“互联网+养老”智能居家养老服务。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老年疾病防治工作和老年医疗保健机构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设老年病科,提高老年病人收治比例;支持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设立服务站点。
政府“掏钱”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机构
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增加运营补贴。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对投保养老床位综合责任保险的,由市和区人民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同时,在用人方面,我市营造尊重养老服务人员劳动的社会氛围,逐步改善和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养老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我市按照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的岗位补贴。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