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5月29日电(虞启忠)2019年,媒体曝光的多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恶性案件令人极其痛心,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的高度关注。 “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江苏法院公布一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宣示江苏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严惩不贷、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遗余力的决心。同时希望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问题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关心与重视,着力增强广大儿童和父母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案例一: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栽了
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杨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等人,在苏州市相城区、姑苏区、昆山市等地,以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初入社会的青年及其家庭为侵害对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据,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在借款中抽取“中介费”等牟利,后以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认定被害人违约(俗称“套路贷”)。被告人杨某还伙同葛某某等人以“捉奸”为名实施敲诈勒索。上述被告人持非法借据,采用唆使、诱骗等方式胁迫被害人向父母隐瞒真实借款情况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采用威胁、恐吓、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其中还实施了强迫一名未成年女性卖淫犯罪。
该起案件是以未成年学生为主要侵害对象的恶势力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弱等特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利用父母护子心切的心理,通过实施上门滋扰、恐吓家庭等“软暴力”行为,给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据此,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从严惩处,彰显了司法机关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决心。对于打击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犯罪,促进平安校园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二:以游戏充值为诱饵 28岁男子猥亵11岁男童被判刑4年
被告人康某某(男,28岁)与被害人陆某(男,11岁)通过网络游戏认识,后康某某加陆某为好友,还给陆某的游戏充值。之后分别于2018年的1月20日下午在某酒店1307房间、3月10日下午在某宾馆218房间、3月31日下午在某宾馆203房间多次对被害人陆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康某某猥亵行为情节恶劣,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该案例的特殊性在于系成年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害犯罪,这在性侵儿童犯罪案件中相对少见。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性之间发生的性侵不容易引发人们的关注。与此同时,男童由于在一般观念上被认为不易成为性侵犯罪的受害人,接受的性安全防护教育也相对较少。通过该案例的发布,希望全社会在对女童保护宣传教育的同时也应及时加强对男童保护的宣传教育,且要引导好未成年人对来自同性的性侵害风险的防范。
案例三:变态男利用网络猥亵女童获刑十个月
2018年7月间,被告人胡某某(32岁)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被害人李某某(女,11岁),后互加微信进行聊天。双方在相识之初,被害人李某某就告知被告人胡某某其年龄为12周岁。在此明知情况下,被告人胡某某仍通过微信多次向李某某发送淫秽图片、视频,并教唆李某某做出淫秽动作并拍摄视频供其观看。后因李某某母亲发现存在手机里的淫秽视频报警案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满足自身变态欲求,利用网络社交软件猥亵儿童,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据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决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未成年人越来越早的接触到电子产品和网络。但是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对缺乏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来说十分危险,他们的好奇心也成为了犯罪分子乘虚而入的媒介,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不仅更为隐蔽,而且危害也更大。该案例是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手段进而引发对儿童的猥亵犯罪,希望通过对此类犯罪分子的从严惩处警示家庭和学校一定要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情况的监管,增强未成年人的性保护意识,同时督促网络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网络空间的净化力度,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
案例四:困境儿童遭遇生活危机,法院依法变更监护权
欧某锋、秦某球系夫妻,2008年2月26日生育一女,取名欧某玉。欧某锋、秦某球夫妇均为智力残疾人员,欧某玉母亲在其幼年时即回娘家,其父亦经常外出。欧某玉小学二年级时,照顾其生活的奶奶去世,由其伯父欧某良接手照顾。2019年5月,欧某良因病住进敬老院,欧某玉只能独自生活。
根据欧某玉的特殊情况,张家港市困境儿童关爱中心派专业社区与欧某玉结对进行帮扶,为其配置了安全手环。去年7月,欧某玉突患疾病,幸被人及时发现经抢救脱险。
村民委员会与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联系,儿童福利院同意接收,经欧某玉父母及其亲属申请,将欧某玉送至儿童福利院抚养。欧某玉被送至儿童福利院后,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社工为其进行心理疏导,村里也带其父定期去探望,欧某玉逐渐适应了福利院生活。
鉴于欧某玉的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其又没有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有监护能力、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亲属,村民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以申请人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欧某锋、秦某球为欧某玉的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张家港市儿童福利院为欧某玉的监护人,以便欧某玉能够稳定地生活和发展。
本案即是出现了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形,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依法变更了孩子的监护权,指定能给予困境儿童专业关爱、护理、抚育的儿童福利院作为其监护人,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孩子的合法权益,生动地向社会公众诠释了“国家亲权”的意义所在。
现实中针对女性,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幼女实施的“咸猪手”、“暴露癖”、“性骚扰”等事件时有发生。本次公布的案例中,被告人顾某某在被害人就读的学校附近实施猥亵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还有利用教养关系性侵儿童犯罪、利用教学培训职业便利性侵儿童犯罪,犯罪分子均依法受到了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