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贵州省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发布一则关于“员工未完成工作目标被公司惩罚吃蚯蚓”的警情通报。经查,5月25日,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李某被公司惩罚吃蚯蚓,李某因不愿意吃蚯蚓改为罚款500元。(见6月2日的中新网)
未完成目标被罚吃蚯蚓,有违人类饮食常理,欠妥。虽说此举是为了激起员工的斗志与拼劲,敦促员工完成工作目标,其初衷是好的,但激励员工的办法有很多,并非一定要罚员工吃蚯蚓;否则,不仅是对员工的不尊重,也是对员工心灵和身体的伤害,更是公然侮辱员工的人格,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理应受到惩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制定相关规定来考核员工,但绝不允许制定体罚、侮辱的规定来惩罚员工。企业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进行处罚,只要对员工的人身和尊严没有害处,也算一种激励的办法,但如果罚员工吃蚯蚓,就违背了员工的意愿,属于强迫侵权行为。特别是到目前为止,蚯蚓不是人们的正常饮食,惩罚员工吃蚯蚓,像强迫员工喝尿一样,不是单纯的激励,而是一种变态的、不道德的处罚,与体罚员工无异,属于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理应禁止。
员工没有完成工作目标,有很多原因,既有员工本身的原因,也有公司自身的原因。比如,工作目标是否定得太高,员工是否努力不够,业务环境是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等。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员工尽职尽责了,就够了,不必过分地选择处罚“激励”。如果想激励员工,不妨对完成工作目标的员工进行奖励,或者按照完成工作目标的比例依法发工资。因为在激励人们斗志方面,奖励永远胜于处罚。否则,一味地处罚,除了可能侵权以外,还伤害了良好的企业文化,违背了现代企业管理理念。毕竟,现在的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讲究的是以人为本,企业管理要具有人性化。换言之,企业要关心员工,尊重员工,而不是残酷、冷漠、侮辱地对待员工;否则,不仅不能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还难以打造和谐的劳资关系,不利于企业长足发展。
问题是,这种不明智的励志行为并非个案,早有贵州遵义市一家装修公司罚员工吃虫子、喝尿水;还有沈阳某公司2名员工雨夜当街爬行,用跪爬来惩罚激励自己等。虽说这些励志行为都是“自愿”的,但多半是员工害怕因自己不这样“励志”会丢饭碗罢了,并非真正的自愿,公司少拿“自愿”作为非人性化处罚员工的借口。毕竟,无论怎么通过励志行为来激发员工的进取心,都应该考虑到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否则,脱离和舍弃了社会常识与生活底线,去要求员工吃虫、喝尿进行励志,即使初衷再好,也与文明规则、生命规则和法律规则相悖,理应禁止。
记得晋朝有个“陶侃搬砖”的故事:陶侃在任广州刺吏时,为励志勤力,每天清晨把一百块砖头从室内搬到室外,晚上再把它们从室外搬回室内。古人都能够“搬砖励志”,现代企业管理者为什么不来个“搬砖励志”而非要罚员工吃虫子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