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底漆房未密闭 装饰材料公司被罚4万元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四川彭山姿然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个底漆房未密闭,且正在从事喷漆作业。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企业环保工作管理薄弱,自律意识不高。针对企业在已经配套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的前提下,因管理疏忽问题仍频繁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现象,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查和工作指导,提高企业自我约束意识,加强工人操作规范培训,督促企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独立电表,全面规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维及保养,确保收集处理效果。
3、工地上露天刷漆 建筑商被依法处罚
某日,四川双盈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排项目劳务承包方宜宾市正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泰然·长江大院项目工地进行钢管悬架、脚手架构件露天刷漆作业,并将已刷好黄色油漆的钢管悬架、脚手架构件,某品牌香蕉水和黄脂胶调和漆露天堆放,未按要求搭建临时刷漆棚,也没有采取其他废气收集处理措施。
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宜宾市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当即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也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目前,宜宾市南溪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已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万元。宜宾市南溪生态环境局经局案审会再次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不再予以罚款,同时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复查,该公司未再次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未采取污染治理设施,也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涉VOCS环境违法案件,涉案企业环保主体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通过办理此案,一是形成了联防联控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良好局面,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二是通过以案说法,在南溪规范了工地涉VOCs无组织排放行为,强化了建筑行业环保主体意识,使企业主动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三是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将帮助企业将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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