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法官纪律处分暂行办法》,明确了法官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界限。它不仅通过监督和制约保障司法权力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且通过规范惩戒行为实现对法官绩效的保护。
作为法官惩戒工作的试点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惩戒的种类和适用、审判职责的划分、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惩戒机构及其职责、惩戒工作程序等作出了规定。为有效保障办案终身负责制,规定“违反审判职责将导致终身问责”。它不会因工作变动或状态变化而被豁免。同时,明确规定对法官的处罚主要是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处理案件;因重大过失而违反司法职责的行为有两种,纪律委员会的审查是追究法官违反司法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为了更有效地体现惩罚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浙江省高级法院将责任追究与免责相结合,还规定了因理解和理解不一致而导致判决错误的八种免责情形。
据报道,2017年,浙江省政法委牵头成立了浙江省法官和检察官纪律委员会,并在省高级法院和省检察院设立了纪律办公室,负责日常纪律事务。法官纪律工作办公室与司法监督办公室同设一处。司法监督办公室收到线索后,将对涉嫌违反司法职责的行为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初步认定存在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需要启动法官纪律处分程序的,应当提交纪律委员会审议;如果不存在违反司法职责的情况,如果存在违反司法职责的情况,但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或者如果涉嫌犯罪,则没有必要启动法官惩戒程序。有关法院的法官和司法监督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审议结果,法院严格区分处理质量问题案件的责任和非法审判的责任,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涉案法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纪律委员会审查认定是故意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或者发现因重大过失造成的审判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涉案法官应当记过。法官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