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榆林一公职人员开火锅店竟用“地沟油”。近日,据裁判文书网消息,40岁的崔某是定边县安边镇政府综治办主任,2018年3月1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一审判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崔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左右,崔某加盟重庆市“渝宗”火锅,派厨师长郭某某、员工吕某某到重庆市学习。郭某某、吕某某在重庆培训完之后回到定边县新区崔某经营的“渝味大虎老火锅”上班,按照培训的办法将顾客食用完的火锅残留物回收并加工制成“地沟油”,再次给其他顾客食用。直至2017年5月23日被查获。
崔某所经营的火锅店在2017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向不特定消费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应税收入为25000元。在此案审理过程崔某在某报公告向消费者公开道歉,并主动缴纳了不特定消费者经济损失赔偿金25000元。
另查明,崔某于2018年3月16日主动到定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2日崔某向靖边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揭发林卫林等五人的犯罪线索,公安局机关立案后将嫌疑人抓获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并查实五嫌疑人有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崔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废弃的火锅残留物等非食品原料,加工制成“地沟油”并提供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发后,崔某能够自动投案,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崔某在归案后能够提供重要线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使公安机关侦破林卫林等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崔某的犯罪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侵害了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特定消费者权益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崔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崔某已缴纳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共计25000元,依法上缴国库。在榆林市市级媒体公开向消费者公告道歉(已登报道歉)。
崔某上诉称,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而且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明确,无再犯可能性,更无社会危险性。一审判决量刑明显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近日,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崔某生产、销售火锅“地沟油”提供给不特定消费者食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