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见习记者刘志月
本报通讯员王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一方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可推定其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如何处理并没有明确。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遇上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娟是武汉市一国企员工,丈夫赵勇也在同单位上班。2006年,因怀疑时年9岁的儿子赵云不是自己亲生,赵勇在武汉一家医院做了亲子鉴定检查,结论是双方亲子关系不成立。随后,赵勇手持鉴定报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其与赵云的亲子关系不存在,令刘娟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但对赵勇的另外两个诉讼请求予以驳回。2007年年初,赵勇带赵云去武汉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进行亲子鉴定检查,鉴定结论仍为双方亲子关系不成立。
2011年12月,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赵勇又一次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自己与赵云的亲子关系不存在、刘娟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庭审中,赵勇依然申请做亲子鉴定,此时刘娟未作反对,但赵云不同意做,鉴定受阻。一审法院支持了赵勇的诉讼请求,判令刘娟赔偿共计6.8万元。
刘娟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请求改判。
新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新司法解释确实没有规定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赵勇案的主审法官、武汉中院民一庭法官张立新说,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征求其意见。
“我们到学校找到赵云,征求他的意见,他明确表示不同意。”张立新说,经综合考虑刘娟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后对亲子鉴定态度的变化及赵勇在本案中确实已穷尽了举证办法,法院在向刘娟和赵云充分做好解释工作的基础上,依法推定由刘娟承担不利后果,维持原判。
据了解,新司法解释施行以来,武汉两级法院审理的4件亲子鉴定案中,已涵盖了3种情况:10周岁以下、10到18周岁之间、18周岁以上的子女。
“10周岁以上的子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如何适用新司法解释有关责任推定的规定,是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困扰。”张立新建议,有关方面应尽快将典型个案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以避免新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成为“休眠条款”。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武汉11月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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