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解中有关亲子鉴定的新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男女看法不同
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很多条款一样,在这个问题上,男女双方同样分歧很大。多数女人还是将感情与性融为一体,认为忠贞对于家庭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男性则认为性与爱情的分离已经使得凑合式家庭越来越多,怀疑婚外生子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亲子鉴定需考虑多重关系正是由于亲子鉴定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因此,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这是减少亲子鉴定的根本途径。亲子鉴定虽然可能带来真相,但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幸福,对婚姻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亲子鉴定并非张口就来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一方认为孩子可能并非亲生,也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这也就是说,亲子鉴定不是随口就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