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祁县最近判决一案:继父起诉继子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并支付赡养费。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继父的诉讼请求。那是不是意味着,谁都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断绝亲子关系呢?近日,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关系不睦 继父起诉继子并断绝关系
近日,一起继父与继子之间的赡养纠纷在祁县引起关注。提起诉讼的是继父李某,被起诉的是继子小李。多年前,李某与小李的母亲马某结婚。婚后,马某带着小李与李某一起生活,当时,小李5岁。2004年年底,李某与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如今,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小李的继父子关系。李某还提出,他抚养了小李多年,要求小李支付赡养费11.5万元。
对于李某提出的,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小李表示同意。在调解时,小李还同意支付李某15000元的生活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和小李之间事实上已形成继父子关系。2004年年底,李某与小李的母亲感情破裂离婚,导致小李与李某的继父子关系恶化。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者判决。”现李某请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小李表示同意。对于这个诉讼请求,法院应予准许。考虑到李某年岁已高,小李应酌情给付李某适当的生活补偿费用。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李某与小李的继父子关系。小李支付给李某生活补偿费18000元。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李某坚持认为,小李应该支付给他赡养费11.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与小李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李某请求解除与小李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小李同意,双方之间继父子关系解除。李某可以请求小李补偿其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抚养费,但李某主张按2015年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计算抚养费,无法律依据。结合双方共同生活年限、当时的经济水平、小李的文化水平等因素,一审判决小李补偿李某18000元较为适当。日前,记者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然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
“我要和你断绝父子关系。”在很多影视作品里,为了惩罚不听话的子女,父母经常会甩出这样的狠话。现实生活中,是不是真的有断绝父子、母子关系的情况呢?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华表示,自然血亲的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予以解除的,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等方式而消除。张建华说,平时大家听到的家庭成员不和睦、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而导致的“脱离父子、母子关系”情形,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目前,我国法律也是禁止断绝亲子关系的,因为这有悖于社会的公序良俗。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予以受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家庭关系纠纷没有协调处理的办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义务,如果父母没有尽到抚养的义务,或者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的法定责任,都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履行法定义务。
此外,如果父母不想将全部或部分财产遗留给特定的子女,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剥夺”特定子女的继承权,而不用强求于“脱离亲子关系”。
收养关系通过起诉可以解除
那么,继父母、继子女之间的关系能够解除吗?我国法律对于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解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依据《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款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因此,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生父母与婚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调解或者判决。”上述案件中,李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小李也表示同意。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两人的继父子关系。
那养父母、养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是不是可以解除呢?对于这一点,《收养法》里有具体规定。《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这一类具有收养关系的亲子关系符合条件是可以断绝的。需要说明的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