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全来为大家解答保险的问题。2020亚太保险怎么样可靠吗,亚太学平险2021不保什么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解答:
1、 I.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2、 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一)申请人的故意行为;
4、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除外;
5、 (3)因被保险人的挑衅或故意行为而打架、被攻击或被杀害;
6、 (4)被保险人的猝死、疾病、怀孕、流产、分娩、食物/药物过敏、中暑、高原反应;
7、 (5)被保险人接受医学检查、麻醉、美容、整形等内外科手术;
8、 (6)被保险人被细菌或病毒感染(意外伤害造成的伤口感染除外);
9、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抹或注射药物;
10、 (8)任何生物、化学或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造成的爆炸、烧伤、污染或辐射;
11、 (9)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12、 恐怖袭击;
13、 (11)被保险人从事战地记者、军人、飞行试验、试驾、钢铁、采矿、挖掘、伐木、建筑以及涉及高压电、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品、腐蚀性化工原料、高速切削、高温焊接等高危行业(含实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
14、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受伤,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1)在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期间;
16、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药物或管制药物影响的期间;
17、 (3)被保险人醉酒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的机动车;
18、 (4)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被依法拘留或服刑;
19、 (5)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驾驶/乘坐车辆或驾驶/乘坐未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登记许可的车辆;
20、 (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跳伞、滑翔伞、攀岩等高风险活动期间;被保险人从事武术、摔跤、拳击、特技、赛马、赛车、特技等竞技体育运动期间;被保险人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运动期间;
21、 (七)被保险人有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2、 (八)被保险人的毕业、退学、结业、休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不属于学校管理期间(学习期间正常休假除外);
23、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24、 二。《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免除:
25、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6、 (1)非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事故导致的处理;
27、 (2)疾病;
28、 (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手术和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整容手术;
29、 (4)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视力矫正而进行的验光、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和购买残疾人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助听器等。);
30、 (五)一般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休息、康复治疗、物理治疗或者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31、 (6)被保险人违反医嘱在旅游目的地参加以异地就医为目的的旅行或旅游;
32、 (七)参保人员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的。
33、 下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4、 (一)各种间接损失,包括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被保险人的误工费、丧葬费等;
35、 (二)社会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附加合同,或者不符合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的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产生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以捐献器官、移植人工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五)无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主合同约定的所有责任免除事项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支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三、《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妊娠病理)、流产、分娩、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罹患法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
(七)非主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除外;
(十一)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按摩、推拿、针灸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的医疗行为;
(十二)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
(十三)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前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或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十四)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或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
(十六)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但治疗所必须的管制药品不在此限)的影响;
(十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八)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依法拘留、服刑;
(十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
(二十)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用于美容、整形手术、变性手术、矫形术、心理咨询或者任何非必要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发生的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护工费、丧葬费、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急诊手术费、住院医疗费用、外配药等费用;
(三)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被保险人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不予支付的情形,或不符合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超出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无诊疗地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原始发票、收据或医疗证明的费用;
(六)被保险人以捐献器官、移植人工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七)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四、《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A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住院津贴保险》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三)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四)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等非治疗性行为;
(五)被保险人以赴旅游目的地寻求异地治疗为目的参加旅行或旅行违背医嘱;
(六)既往症,但投保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既往症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或等待期内已经接受相关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患疾病的,但投保人按期续保的不受此限;
(八)被保险人在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九)被保险人在家庭病房治疗或挂床住院治疗。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五、《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或情形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的自伤行为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的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四)实施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已被撤销执业资格;
(五)实施疫苗接种的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受酒类或药剂影响而造成的保险事故;
(六)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七)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被保险人,在医疗卫生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八)在被保险人接种前,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十一)被保险人在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疫苗可预防的疾病;
(十二)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疫苗可预防的疾病;
(十三)因心理因素发生的心因性反应;
(十四)被保险人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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