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妍和李丽是一对亲姐妹。李妍和老公都比较有本事,夫妻收入都很高,家里有房又有车,存款也很多。但是李丽家过得就不太如意。李妍一直有心提携妹妹家。这天,李丽带着老公登门拜访李妍家,说自己想借钱做个小生意,改善一下经济状况。李妍跟丈夫商量了一下,就爽快地决定借了20万给他了。
由于是临时决定,加上是自己的亲妹妹,李妍就没有跟李丽签署任何协议,连借条都没有打。谁知李丽此后就不见了踪影。李妍追悔莫及,去找警察,警察却说,他们爱莫能助,这是真的吗?
法律链接:根据高院的民间借贷新规,借条啊欠条啊等等非正式的借款合同都不一定有足够的法律效力呢!不信你看: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条款,结合上述案例。不难理解,应当看到,传统的民间借贷更多地存在于熟人社会中,基于亲属、朋友、同事或者其他社会关系。
在借贷行为中,一定要签合同,借条都不一定管用!想要防止诈骗,第一步就是要留下协议!这是重中之重,是不能省略的步骤,哪怕是亲人!而那些以各种名义借钱不签合同的人,都有可能是潜在的骗子,一定要小心他们。
案例二
张三和李四是生意场上的多年好友。李四的经商能力要比张三强,所以虽然是同时办企业,但是李四的规模要比张三大很多。这天张三突然找到李四,表示要借两千万。李四当然没有这么多钱。而张三则提出,可以以李四的名义从银行中贷款两千万,然后转借给张三,张三愿意支付比银行高一成的利息。
既能帮助到老朋友,又能赚钱,李四心动了。手续进行的很顺利,全部过程也都留下了文件,并签署了正式的合同,说明了情形。
然而不到两个月,李四却听说张三破产了。他急忙跑去张三的办公地点,却发现那里已经人去楼空。李四拿着合同去找派出所,民警却告诉他这张合同有违法嫌疑。真的是这样吗?
法律链接:李四一点都不懂法律呀。根据《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也就是说,虽然李四好心帮助张三从银行借钱,但是这种行为实际上却是在欺骗银行,给银行带来了巨大风险,因而是违法的,故而合同也是无效的。
除此以外,《规定》中还规定:(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所以,哪怕是企业间的转手借贷,也不被法律所认可。为了预防这样的诈骗,我们要相信一点:世界上没有那么好挣的钱。
国家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一直非常严格,而此次民间借贷颁布的目的之一也在于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外衣的非法民间融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要牢记;我们不是正规金融机构,不具备民间融资资质的话,就不要进行这样的借贷活动。
其次,为了防骗我们还要牢记,一定要调查清楚自己借出资金的流向,一定要审核对方借贷的目的,不要盲目借贷!
案例三
老孔和老陈是同一个村子长大的,两个人认识已经十几年了。老孔有三个儿女,但是老陈年近40却还没有一儿半女,整天吃喝嫖赌,连个老婆都没有。不过这并没有影响两人成为很好的朋友。
有天中午,老陈突然带着一个中年妇女来到了老孔家。他说自己已经不小了,应该养儿防老,于是想买一个孩子。而这个妇女就是人贩子。老陈还说,自己没有钱,想跟老孔借钱买孩子。
热心的老孔二话不说就把钱借给了老陈,但是老孔多了个心眼,留了个合同,把事情说了清楚。但是,借款的第二天,老陈就在村子里消失了。村子里的人都说,老陈染上了毒瘾,家产早就变卖一光了。
老孔急忙去找警察帮忙,但是警察却说,老孔的借款违法。老孔想不通,买孩子的又不是他,他违法了吗?
法律链接:老陈的行为直接违法,而助纣为虐的老孔呢?根据《规定》: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老孔心存侥幸,以为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就不必担心资金安全。但是国家已经明确规定,借钱给犯罪者所签署的合同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还是那句话,签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借款人的基本信息,牢记一下两点:1、审核借款人资质!2、调查资金用途!确保这两点,才能保证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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