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举个例子:某企业2020年收入是5000万元,而业务招待费是4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5000*5%=25(万元)。
40*60%=24(万元)。
25万元>24万元。
则只可在税前扣除24万元。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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