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陕银保监保罚决字〔2019〕24号)显示,原百倍保险代理公司榆林分公司未对业务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未制作客户告知书。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陕西银保监局给予原百倍保险代理公司榆林分公司警告,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刘尚荣警告,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百倍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已于2018年7月12日注销。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制作、出示客户告知书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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