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理学,都会学到一句经典描述:“1879年冯特在莱比锡大学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心理学实验室,标志着科学心理学的诞生。”从而,学习心理学和从事心理学研究,是在科学心理学大旗下的,此乃“心理学是科学”这一论断的来源。自然地,从事心理学研究,应当遵循科学研究的规范。当前的一些心理学研究却不是这样的,存在着诸多不当,本文专说我国心理学研究的结论问题。
随便翻阅一篇心理学研究报告,特别是学位论文,都有一个用“结论”标识的部分,其下罗列两条以上的所谓“结论”。两条大概是下限,许多作者可能担心别人怀疑其工作量不够或研究意义不大,因此,列出的“结论”更多,比如5-9条。都会是什么样的“结论”呢?例如,“大学生的平均焦虑得分为3.23(标准差为1.56),低于中值4”、“大学生的焦虑水平存在年级差异,大四学生的焦虑水平高于大一、大三的焦虑水平,大四学生与大二学生之间的焦虑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大学生的焦虑水平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特别声明:例子是我杜撰的,以免涉嫌中伤他人——类似的情况却是真实的。)
这样的表述是结论吗?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讲,它们都不是结论,而是研究结果。科学研究的目的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是技术研究的目的),认识世界有两个阶段,一是发现规律,二是形成理论。其中,第一阶段,发现规律,又可分为两个小阶段,其一,描述现象,其二,发现定律。对研究数据的处理,比如,得到有关变量的平均数与标准差、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变量的各种差异检验等,属于描述现象。一般而言,一项科学研究不会止于描述现象,至少还要进展到发现定律。
定律(law)就是某些事件规律性联系的陈述。对于定律的认识,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定律所陈述的事件之间的关系不必是完美的,许多定律是统计性的(科学研究需要观察、实验和/或测量,这样的过程中会有误差,特别是随机误差,统计分析就是处理随机误差的);第二,定律所陈述的事件之间的关系不必是因果的,任何规律性的关系,合理地陈述出来就是定律。然而,不表达规律性关系的陈述,不是定律。例如,“大学生的焦虑水平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它没有说明“焦虑”与“性别”的规律性联系,根本不是定律。学术论文如果写了结论,那么,所写结论即是定律。
回到现实,一篇论文,特别是学位论文,最后得到很多结论,显然是把并非结论的内容当成结论了。如果从定律的角度来认识和处理结论,那么,论文的结论就是货真价实的。显然,一篇论文,应当研究一个问题,或者研究一个主要问题,从而,应当得到一个结论,而不是得到若干甚至许多结论。从现实性看,结论,是take-home-message,是一句精准、简要的话。《三国演义》中,玄德首顾茅庐,来到庄前,下马亲叩柴门。一童子出问,玄德曰:“汉左将军宜城亭侯领豫州牧皇叔刘备特来拜见先生。”童子曰:“我记不得许多名字。”玄德曰:“你只说刘备来访。”让别人看了或听了却记不得的结论,是不合格的。
许多作者分不清结果与结论。结果是对数据的统计分析方面的材料,结论是基于结果又高于结果的内容,是关于事件之间关系的肯定性陈述,是脱离了具体研究情境的抽象陈述。如果还必须联系具体的研究情境才能表述、才能理解的陈述,那肯定不是结论。心理学中的韦伯定律,描述可感觉到的刺激变化与这种刺激原有强度之间的关系,即刺激的增量ΔI与原来的刺激量I的比是一个常数,K=ΔI/I。如果还必须表述为“当重量是106克、159克、212克时,刺激的增量与原来刺激量的比是常数1/53”,那么,这就只是结果,不是结论,即不是定律。
如此而论,每年有那么多的学位论文或其他研究论文,岂不是要得到海量的结论即定律?定律陈述事件之间的关系,事件对应着现象,现象的重要性存在差异,至少在研究时会体现出重要性的差异,从而,定律的重要性即意义也是有差异的,有的意义重大,有的意义一般,有的意义很小,如此而已。